2012年武汉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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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武汉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2012年武汉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2012年武汉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2012年武汉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2012年武汉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切实做好2012年中考体育考试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全市参加2012年升学考试的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统一体育考试。  2012年4月8日至20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文件规定,体育考试采取平时体育成绩和体育测试两部分进行综合评定,满分为30分。其中平时体

2、育成绩占15分,体育测试成绩占15分。  平时体育成绩  2012年的毕业生,平时体育成绩的计取办法为:2012年初中毕业生以初一、初二和初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结果计取。每学年满分为5分,其换算办法为:85分以上为5分,70—84分为4分,60—69分为3分,59分以下为2分。3学年共计15分为满分。  体育测试  1.体育测试项目及分值规定为:  1000米、800米5分;1分钟跳绳5分;坐位体前屈5分。  2.体育测试的评分标准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市实际,作适当调整,评分标准另发。  四、报名工作  1.由考生

3、所在学校统一填报体育考试报名表,考生报名和体育测试准考证统一使用初中学段学号。各区教育局体卫艺科会同基教科审验学号,经审验合格后,由学校到区体卫艺科集体报名,领取考试准考证。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  2.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报名考试。  3.各区在完成报名工作后,应按规定将所有考生的基本信息和平时体育成绩录入微机。  1.平时体育成绩的测试工作由各初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教育局对测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2.体育测试由各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3.在外地就读,符合报考条件,需回汉参加中考的考生,应参加统一体育

4、考试,其平时体育成绩由考生就读学校出具成绩证明,区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没有成绩证明的考生,平时体育成绩计为零分。  以平时体育成绩与体育测试成绩之和为考生体育考试总分。  考场的设置与条件  1.体育考试按区设置考场,由市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每一考场应具备测试项目所需的场地和条件。同一个区设置一个以上考场的,应将各考场安排在条件相当的学校。  米和1000米项目的测试,原则上在400米环形跑道上进行,如确有困难,则必须在200米以上环形跑道上进行。设置2个以上考场的区,各考场的跑道距离应相同。各考场应对跑道距离进行实地测量,切实保

5、证800米或1000米的测试要求。  4.在保证测试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考场设在乡,以方便考生就近参加考试。  考试器材统一使用教育部体卫艺司推荐的学生体质测试设备。测试设备由各区根据需要统一配置。  考务人员  参加体育考试的工作人员由各区选派,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统一调配上岗。  体育考试期间,市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选派督查员赴各考场巡视。  各区应对考生的考试成绩予以当场公布并现场打印成绩单交给考生。  各区应对体育考试的成绩数据库及写卡器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区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专职干部全程现场监

6、督。如需使用写卡器或进入数据库,必须有微机员、体卫艺科长及纪检监察部门专职干部同时在场,并填写使用写卡器或进入数据库登记表,写明原因,3人同时签字、存档。  各区应分别在每天上午和下午考试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存入市督查员所携带的可移动磁盘。  各区考试全部结束后,应对所有成绩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4月25日前,将成绩刻录成光盘,报送市教育局体卫艺处。体卫艺处组织复审,将各区上报成绩与市督察员带回的可移动磁盘显示的成绩进行核对,无误后发还各区教育局体卫艺站,由体卫艺站于4月27号前送区招考办。各区招考办将体育考试成绩与报名信息汇总,于5月6日前报送市招考

7、办。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同时将复审后的成绩送市招考办备查。  免考、缓考条件  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全部项目免考或单一项目免考。  3.因生理原因或突发事故暂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在各区规定的时间集中参加缓考,缓考与正常考试办法相同。  计分办法  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经审核批准后,与平时体育成绩一同按满分30分计分。  2.经审核批准后,全部项目免考的考生按总分的50%计分;因伤、病不能参加某一项目体育测试的考生,其该项成绩按50%计分。  

8、办理程序  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申请免考,必须由考生提出申请,填写免考申请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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