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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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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教学部王小平2008-10-14目录前言事故界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归责原则事故责任分类事故对策结束语前言一、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的必要性学校人多、运动场地少,体育设施、设备陈旧且管理不到位,大大增加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可能性;高昂的赔偿费给每一所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教师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二、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的重要性确保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正确、公正的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并及时妥善的处理。三、本文
2、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学校体育的具体实践,构建一套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迫在眉睫。四、本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范围从一般民法学原理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责任认定及赔偿的法律依据;提出一些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办法,试图为我国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立法上提供参考;有侵害就必须赔偿,造成严重伤害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事故概念和范围◆事故种类◆事故原因事故概念和范围一、学校伤害事故的定义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学校伤害事故是“在学校
3、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定义学生在学校体育课教学、课间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运动竞赛、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体育活动,同时包括学校有管理权的各种体育场地、设施、设备所造成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包括死亡)。人身伤害是指在法定的时间内受害人的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健康损伤的事实。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范围学校、体育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人员以及第三方,由于他们的过失行为都有
4、可能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二、事故种类一、学校安排的正常体育课教学活动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二、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中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在学生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的事故。四、学校有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五、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事故。事故原因第一个原因: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作为,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对教学内容、运动强度和难度的安排超过了学生身体的承受能力,缺乏科学的判断,还应包括不当的变相体罚学生等。第二个原因: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第三个原因:
5、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设备质量存在安全保障的漏洞;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又未能履行积极排除和告知义务。第四个原因:学校对潜在的、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因素重视不够,有些是事前可以预想到的而没有做到应当的注意;有些则是不可知的意外伤害事故。第五个原因:第三人的过错。由于第三人在体育活动中粗心大意,缺乏预见性,没有做到应当的注意,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发生也是比较多的,这里也不排除校外人员作为第三人,同时他们的行为有时具有故意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法律法规依据◆基础学说法律法规依据一、法律法规制定目的保护学校、学生、教师以及
6、其他有关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学校体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特别是合法,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我国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体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基础学说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难点明确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客观公正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基础。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是以教育、教学为职能的法人,其成员主要是教师和学生。从教育本身特殊性
7、来看,学生和学校是法定的教育和管理关系。教育管理关系同时附随着合同关系,即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三、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基础学说监护关系之说教育管理关系之说弱势与“组织”之说监护关系之说一、监护关系学说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处于学校的管理与控制之中,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法定的其他人)此时就将监护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了学校;而学校则无法律授权自动履行监护职责,一旦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要以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享有监护权或者委托监护权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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