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工伤认定十劳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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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劳社发〔2007〕18号城区各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十劳社发[2005]23号文件委托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工作制度,规范委托认定的工作程序,现就委托认定工伤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范围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受本局委托,主要承担十堰市城区未参保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核实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本局可就参保单位工伤认定申请的个案临时委托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或参与调查。二、受理管辖未参保单位或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由工伤事故发生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受理,遇到受理管辖争议及存在需要回避的案件,经

2、本局协调后指定一个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核实。三、认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工作程序参照《湖北省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程序》(鄂劳社文[2004]171号)执行,但对单位的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格式按本通知的格式执行。四、调查核实1、未参保的工伤认定申请一经受理,必须制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用协助调查通知书代替受理通知书。对用人单位的协助调查通知书应在收到用人单位举证材料后根据证据核实的需要发出。2、凡用人单位自收到受理通知书15日内未提交举证材料的,在引用《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

3、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前,必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特别是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并作笔录。五、审核审批为了便于工作,委托认定工伤的中间行为如受理通知、补正材料通知、协助调查通知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签章;工伤认定申请的调查核实程序完毕后,区局工伤调查人员提出认定结论建议,经区局分管领导审定,送市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加盖“十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委托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文号,张湾区为201-350号,茅箭区为351-500号,白浪高新区为501-550号,武当山特区为5

4、51-600号。六、文书送达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应尽可能的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对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的,可采用邮政专递的方式送达,但应在信封联注明送达的文书号和简明内容,并将邮政送达的签收回执复制后备案。七、执法责任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劳动关系确定难,调查核实的工作量大,认定结论直接关系伤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极易引发行政争议。因此,委托认定工伤事关两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和形象。各区局要高度重视,选派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专门从事这一工作。委托认定工伤的执法行为统一纳

5、入市局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对被行政司法审查撤销的认定行为,由市局法制机构会同区局按照执法“两制”错案追究的工作程序查明错案原因,提出错案追究的处理建议,由区局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二○○七年三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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