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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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一、问题的提出“欧美国家成文立法的数量呈现指数性的增长,但立法的质量却越来越低,立法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而造成这种困境的直接原因是实践中立法的被贬低。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将立法问题视为政治问题,并且视政治为非理性、恣意的选择问题,因而立法具有诸多‘坏名声’。每每提到立法,人们经常将诸如决策交易、讨价还价、相互吹捧、利益迎合以及政治分肥等标签贴于其上。”立法问题在实践中被贬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律理论忽视了对立法问题的研究。哈耶克指出:“立法,即以审慎刻意的方式制定法律,已被论者确当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充满了最严重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火药的发明还要深远

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2014年12月10日,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组织的以“依法治国与环境法治”为主题的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将当前环境法治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为“立法缺、执法乱、司法少、守法弱”。周珂教授认为,环境立法距离科学立法的要求还有差距。所谓最严格,是指环境法律形成的X不仅要足够大,还要足够密。建议在立法规划期内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把环境法律这张X织密。从20

3、14年5月习近平在考察河南的行程中提出“新常态”,到同年11月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首次系统阐述“新常态”,再到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从消费、投资、出口和国际收支、生产能力和产业组织方式、生产要素相对优势、市场竞争特点、资源环境约束、经济风险积累和化解、资源配置模式和宏观调控方式九方面全面阐释中国经济“新常态”,“新常态”已经逐步被系统化并成为治国理念和决策依据。经济“新常态”改变了过去只注重速度、GDP至上的经济发展观,更注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质量“新常态”下,经济增长速度将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将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

4、集约增长,经济结构将从增量扩能为主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的方向调整,经济发展动力将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整个经济将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新常态”为环境治理向纵深发展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经济环境,为环境法治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引导和经济基础的作用下,我国必将迎来环境立法新的活跃期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了68件立法项目,涉及11项环境领域法律的立法及修改工作。。环境立法是实现环境法治的基本保障,只有实现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才能保证环境立法的质量。而实现环境科学立法首先要克服已有环境

5、立法的弊端,实现环境立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导的转变。二、环境立法的科学性需要克服已有环境立法的弊端(一)突破问题立法模式1.环境问题立法的历史合理性环境法的出现实质上就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质言之,就是由于出现了环境问题,环境法才应运而生。尤其是各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都走过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发展的畸形发展之路,各种严重的环境问题频繁暴露,理性经济人不可能主动放弃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来保护环境,因此,环境保护只能采取最严厉手段——借助法律强制力来实现,环境立法也必然针对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问题立法模式成为各国环境立法的主要形态。问题立法符合人类认知规律,对环境问题及环境保护的认识也有一

6、个发展过程。环境法作为新兴的法律分支,尚没有形成惯例,可借鉴的历史经验的有限性使其只能针对具体问题制定规则,而且这种立法形态的确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的环境法律体系可以说就是这种立法模式的产物,至今仍在发挥着积极作用,尤其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其出台就是应对环境问题,随后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等环境要素立法,也是为解决当时突出的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立法。因此,基于目前我国环境问题多发及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问题立法模式还将是环境立法的重要模式。然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也使该立法模式的不足日益凸现。2.环境问

7、题立法暴露的不足(1)环境问题立法的滞后性与环境立法的超前性矛盾环境问题立法不可避免地具有立法滞后性的弊端,因为只有问题暴露出来才能发现立法的必要性,其规则设计也是针对具体问题,这种立法形态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环境立法的滞后性。例如,土壤质量不仅直接影响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还关系到整个国家国土资源环境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土壤污染严重程度不亚于大气和水体污染,但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仅散见在有关的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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