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浅谈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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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摘要: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在即,作为事业单位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必将面临改革。监管机构的核心特征是独立性,因此,金融机构改革的方向是保持其独立地位,这必将涉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从理论上分析,公务法人的定位最能符合监管机构独立性要素之要求。  关键词: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法律地位  :D912.28:A:1006-4117(2011)06-0025-01    在金融监管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中,监管体制的法治化程度十分重要。金融监管体制有三要素:其一,监管主体,要害在于明确监管机构;其二,监管对象,重心在于确定对象范围;其三,监管措

2、施。而在此三要素中,监管机构的设置与定位,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所在。因此,金融监管体制的法治化首先是金融监管机构的法治化;考察金融监管机构的法治化则无法避开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监管机构的性质  金融监管机构的性质,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况:  1、行政机构。目前,将金融监管机构列为行政机关的国家十分普遍。比如,美国的联邦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保险监控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日本的金融厅、防卫厅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典型的还有法国、德国和台湾地区。  2、公务法人。在英联邦国家,监管机构多被定位为公务法人。公务法人居于行政机构之外,享有

3、一定独立的法律人格,从事特定的公共事务。  3、事业单位。在我国,大部分监管机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这些机构属于行政机关。随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我国对近年来新成立的一些行业监管机构的性质做出来特殊规定。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二、监管机构的核心法律特征  政府监管机构的核心特征是独立性,惟此独立性,监管机构才能摆脱政治行政干预和利益集团的影响,才能客观、公正、自主的履行职责和行使职能。从法律角度思考,对于独立性含义的理解可以集中于

4、三方面:一为独立于政治。金融机构政治之独立性取决于金融监管机构向谁负责、金融监管人员有谁任免、金融监管者是否有任期要求和金融监管者是否有党籍要求四个方面。二为独立于行政。金融监管机构作为政府公权力,既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又要保持与相关宏观经济政策决策部门相对独立与适度分离。三为独立于产利益集团。监管者必须与被监管者保持一定距离,二者不得存在利益关系。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备受质疑。  三、关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对金融业的逐步放开,外资银行势必全面进入我国的金融行业,金融监管机构将会面对更加复杂的监管

5、环境。如何对开放的金融业进行有效监管将是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大挑战,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还无法满足对开放后金融业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因此,我国需要去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梳理,迎接即将到来的挑战。  1、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法律定位为事业单位是否合适。由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现状十分混乱,对事业单位职能划分标准各异。将金融监管机构定位为事业单位是否会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就我国现状而言,事业单位改革在即,因此,我们是否有必要重新审视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2、独立性是监管机构的核心要素,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否可以得到保障。就实践而

6、言,独立性问题必然涉及权力制衡。若想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方法无非是要么赋予其较大权力,使其处于强势地位,要么为其建立“防火墙”,阻隔外部强势权力的侵扰。在企业国有,被监管者比监管主体更强势的背景下,如何保证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3、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在理论上是否有悖于监管机构独立性之独立于行政的要求。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定位是否会使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方面,其法律定位值得商榷。  4、是否可以考虑将金融监管机构定位为公益法人。将金融监管机构定位于公益法人,可以满足监管机构的独

7、立性含义三方面的要求。将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定位为公益法人,辅之以相应配套措施,可以确保其可以独立行使监管职权,避免来自外界的干扰。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保持独立性,确保金融监管效果。而要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必须从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思考。就目前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独立性而然,有必要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重新审视,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简介:张国龙(1986—),男,汉族,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主要从事土地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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