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苏州园林保护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ID:20657691

大小:28.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14

苏州园林保护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1页
苏州园林保护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2页
苏州园林保护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3页
苏州园林保护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4页
苏州园林保护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5页
资源描述:

《苏州园林保护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1996年10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1日施行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园林

2、的完整风貌,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苏州园林,是指历代建造具有典范性的、以写意山水艺术为特征,由古典建筑、人工山水、花草树木为要素组成的宅第园林、寺庙园林、衙署园林、会馆园林、书院园林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苏州园林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工

3、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苏州园林及园林内的文物的保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一切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苏州园林,对应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事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控告和制止。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4、加强对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部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苏州园林的有效保护管理。第八条园林主管部门职责:(一)考察、论证苏州园林及遗址,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拟定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修复计划和保护管理措施;(三)参与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四)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参加审查;(五)开展保护苏州园林的科学研究,培养管理人才;(六)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5、(一)负责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三)依法查处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第十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或者使用的苏州园林及遗址,应当依照本条例负责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园林主管部门指导。第十一条向公众开放的苏州园林,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其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三)编制年度修缮计划,确保建筑、设施完好;(四)建立古树名木、山石水体、勒石碑

6、刻、家具陈设等的档案;(五)保护古树名木,养护花草树木,及时防治病虫害;(六)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的环境;(七)做好其他各项保护和管理工作。未向公众开放的苏州园林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保护组织,其职责同前款(二)、(三)、(五)、(七)项。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园林,应当落实保护措施,接受园林主管部门指导。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苏州园林的保护管理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指围墙(含围墙)以内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指保护范围外根据园林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等需要,按法定程序划定的一定区域。第十三条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一)不得改变园林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体原貌;(二)不得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组织的展览、游园活动必须与园林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任意设置摊点;(四)不得擅自设置广告;(五)城市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园林。第十四条园林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二)禁止搭靠园林建筑设施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园林整体景观相协调,保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和借景效果不受影响;(四)

8、凡与园林整体景观不协调或者危及园林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予整治;(五)建设施工不得从事危及园林的活动,不得对园林造成损害;(六)不得超过环境排放标准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和噪声,不得向园林内排放、渗透污水和倾倒固体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