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

正本)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

ID:15826952

大小:3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05

正本)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_第1页
正本)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_第2页
正本)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_第3页
正本)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_第4页
正本)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_第5页
资源描述:

《正本)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200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原生森林资源、自然遗产及生态环境,发挥科学研究及教学实验基地的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位于东经128°58′-129°15′,北纬48°02′-48°12′范围内,总面积18165.4公顷。保护区区界,以国务院颁发的林权证为准。保护区区界标志,由其管理局负责设置,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和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促进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

3、活的关系。  第五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配套资金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对保护区加强科研、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管理局为公益型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组织开展

4、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  (四)保存、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开展自然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普示范基地;  (六)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七)组织开展科研、教学、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负责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

5、区,由管理局划界立标,并予以公告。核心区禁止管理局管理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确因科研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需要,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在实验区开发旅游项目的,由管理局提出方案,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核心区、缓冲区林地不得占用。实验区林地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根据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要求确需采伐林木的,由管理

6、局提出申请,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照片等活动的,凭管理局颁发的入区证件;  (二)国外旅游人员凭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的介绍证件;  (三)区内工作及居住的人员凭管理局颁发的通行证。  第十二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确因科研需要必须采集标本的,经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区域内限量采集。  第十三条保护区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收费用用于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旅游人

7、员应当遵守保护区有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旅游活动范围,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五条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放牧、采药、葬坟、打拉烧柴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三)破坏界标、标牌和各种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组织保护区与周边单位、村屯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网络,制定森林防火公约。保护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保护区应当加强

8、森林病虫鼠害的监测、预防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除治,防止蔓延;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