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中的法官言语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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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审判中的法官言语行为研究齐永丽冯亚景2(1.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浙江杭州310036;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02)摘要:通过实际调研,阐述了庭审中法官言语行为的分布应用及其特点,并简要分析了特点产生的原因。关键词:庭审;法官;言语行为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弓

2、内当代美国法学教授Tiersma(1999:133-137)曾指出:“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一样关涉语言,我们的法律就是一部言词的法律。”道德或习俗也许根植在人类的行为中,但是法律——实际上根据其定义_却是通过语言形成的。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是如此的紧密,近年来学术界对之的讨论可以说是如火如荼,而法

3、庭话语又由于具冇很强的即席性、互动性和动态性特点而成为学考探讨的焦点。在整个法庭审判过程屮,法官主导庭审的进程和诉讼的推演。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据的出示和采信、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证据调查、证人出庭,以及对对造(此处无误,“对造”为法律术语,意思是指“对方当事人”。)的发言和陈述提出异议等均由法官决定或者得到法官的准许(冯亚景,2006:115)。法官是法庭无可争辩的主宰者和灵魂,没冇法官就没冇诉讼,没冇庭审。法院是法律王国的都城,而法官则是都城中的王侯,正是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语行为,才使得法律由理想进入现实。因此,研宄法庭审判屮法官的言语行为应用及特点有着深刻的意义,既扩展了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

4、方向,也从另一角度为人们提供了研究司法语言及司法状况的平台。二、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英国哲学家Austin(1962)提出,在整个语言学界引起很大的反响,对语言学各个分支领域的研宂都具有很大的影响。Austin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思想是言则行,其于1962年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模式:以言指事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成事行为。Austin还对其中的以言行事行为做了分类,即裁决型(VERDICTIVES)、行使型(EXERCTH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行为型(BEHAVITIVES)和阐述型(EXPOSITIVES)o后来又根据言语行为动词的冇无将施为句

5、进一步划分为显性(EXPLICIT)和隐性(IMPLICIT)施为句。Searle(1969)是继Austin之后最有影响的言语行为理论家。他继承并发展了Austin言语行为理论,并于20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将以言行事行为重新划分为五个类型:表述类言语行为、承诺类言语行为、指使类言语行为、宣告类言语行为及表情类言语行为。而后又将言语行为分为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三、法官言语行为在庭审中的类别及应用赵军峰(2007:91)认为,言语行为理论不仅适合于立法语言的分析,更适合用于对活生生的法庭审判话语的剖析。一般法庭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

6、以及合议和宣判阶段。笔者通过对近十场庭审转写笔录及廖美珍先生《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中的部分法庭话语的调查研究发现,虽然五种分类的言语行为在法官的审判话语屮都有出现,但几种分类在不同阶段出现的频率相差甚远,主要集中在宣告类、指示类以及表述类,而承诺类及表情类则是少之又少;而且,在庭审的不同阶段,不仅言语行为类型大不相同,功能也迥然不同。限于篇幅,木文主要研究其中出现较为频繁的宣告类、指示类以及表述类言语行为。1.宣告类言语行为其一,在每场庭审的初始阶段,法官(书记员)先宣布法庭纪律,这是一种程式化的言语行为。如:书记员:请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9条、第1

7、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宄刑事责任。从上述内容看,对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及违反纪律的人,都冇相应的纪律条款约束,各条纪律细则包含了一系列言语行为,如禁止、警告、训诫等;但从整体上看,各条细则都属于宣布的纪律的具体内容,所以这一模式化的静态的言语行为属于宣告类言语行为。其二,庭审

8、过程中,法官宣布休庭、延期等也属于宣告类言语行为。如:审判员: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上诉人:在质证之前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相关证据的原件。审判长:休庭10分钟,上诉人核对原件。在这个例句中,法官右略了“我宣布”几个字眼,虽然“上诉人核对原件”实施了一个指示类言语行为,但整句话的意图是宣布休庭,主要是实施宣告类言语行为。其三,在判决阶段,法官将判决结果公之于众亦属于宣告类言语行为。如:审判长:今天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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