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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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规范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在哈尔滨市所辖各县(市)或省内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综合服务,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登记托管,统一清算交割”的集中管理制度,本着“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为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

2、保险提供规范综合服务。第三条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有限公司作为主体运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四条交易中心设有综合业务部、交易信息咨询、委托交易登记、政策咨询、业务咨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保险、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担保等职能部门。哈尔滨林权交易网(www.hrblqjy.com)作为本交易中心的门户网站,由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交易中心从事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凡在交易中心从事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

3、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埋藏物及隐藏物。第七条流转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有偿;(三)不改变林地用途;(四)依法报批、评估;(五)面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林场职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并适当优惠);(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七)保护森林内野生动物、重点野生植物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第八条流转范围(一)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二)集体所有和个

4、人使用的林地使用权;(三)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使用权;(四)国有商品林中的天然次生低产林、人工中幼林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流转:1、以上(一)至(四)项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林地;2、无权属证书的;3、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纠纷的;4、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5、在银行抵押贷款的;第九条流转方式(一)协议转让:林权人将林权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成交。(二)竞价拍卖:林权人将林权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有偿转移给他人,以

5、出价最高者成交。(三)招标转让:林权人与中标者成交。(四)租赁:林权人将林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承租人,定期收缴租金。(五)抵押:林权占有方式不变,林权人将林权作为债权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银行)有权依法折价或处置该林权,其价款优先受偿。(六)出资:林权人以林权作价入股,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条件,依法享有收益权。(七)交换:林权人为便于经营,将林权与他人相互交换。(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流转方式。第十条林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流转期的剩余期限。第十一条国有林流转申请,逐级报省林业部门审批;集体和个人

6、林流转申请,报乡(镇)政府批准和县级林业部门备案;集体林流转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第十二条国有林流转需进行评估,流转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集体林流转价格,经过评估的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没经过评估的,可以协商确定,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个人林权流转是否评估,由交易双方自定。第十三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自评估基准日起满一年后再进行流转的,应重新进行评估。第十四条流转过程中实物量核查、评估、招标等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流转的林权权利人承担。第十五条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7、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从事林业开发和建设。第十六条流转程序(一)依法确认权属,取得林权证;(二)林权人到交易中心进行委托交易登记。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林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流转申请表(本办法第十一条省林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批复原件及复印件);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表决意见书(复印件);5、说明流转方式、基础报价及流转后林木和林地用途;6、省、市林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三)按委托人意愿,由交易中心发布信息促成双方成交并签定流转合同。(四)结清相关费用后,流转双方到交易中心分支机

8、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租赁、作价入股、联合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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