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959636
大小:35.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0-08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
2、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
3、营的原则。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
4、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第六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转让:指林权所有者将其享有的林权,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二)租赁:指林权所有者将其享有的林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三)抵押:指林权所有者不转移林权的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5、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林权折价或者处置该林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四)出资:指林权所有者以其林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行为。(五)法律、法规3允许的其他流转方式。第七条国有林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流转。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的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林权流转方案
6、应张榜公布。有条件的都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形式进行流转。第九条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由其所有权人依法自主决定。第十条林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包括以下条款:(一)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蓄积量;(二)林权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使用期的剩余期限;(三)流转林地的用途;(四)流转费用及支付方式;(五)明确更新还林主体;(六)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因流转发生林权转移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以转让、租赁、出资入股的
7、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林权流转无效。第十二条林权抵押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以林权作为合作条件的,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但需要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二)国有林权流转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集体林权流转须持有村民代表同意的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三)流转合同;(四)按规定进行评估的森林资产评估
8、报告。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一)林权流转时发生林权争议的;(二)集体林权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三)国有林权流转未经资产评估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四)世行贷款项目造林林权流转未明确还贷主体的;(五)超过经营期限签订林权流转协议的。第十六条鼓励、保护林权合法流转,通过流转取得林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不改变林地用途的,享有经营自主权,并允许继承和转让。第十七条林权流转后的林木采伐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对2000年(含2000年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