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督与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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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督与管理衡水市卫生监督所赵建章2009年11月3日内容1、饮水卫生管理概述2、监督检查依据3、卫生监督要求4、供水单位卫生组织制度的建立5、名词概念6、档案管理饮水卫生监督 管理概述水是维持生命和新陈代谢的基础,生活饮用水水质的优劣与人类的健康密切相关。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不良水质的饮用可引起多种疾病,如:长期饮用高氟水氟斑牙、氟骨症,高碘或低碘水质引起甲状腺肿,高砷水引起黑脚病、皮癌等化学性疾病;饮用受病原性微生物污染的水引起介水性传染病,如霍乱、伤寒等。因此加强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提高水质质量,保证饮水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

2、益,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政府对饮水卫生安全十分重视,自建国以来相继制定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标准性文件,为保障上述文件的贯彻执行,制定了《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制定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对供水设施设计、建设、管理加以规范,有利地保证了从水源到饮用各个环节的卫生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的环境污染的出现,水源污染状况日趋加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指标已不能满足健康的要求,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3、高度关注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卫生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参与,对(GB5749-85)“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行。新标准特点1、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由原标准的35项检测增至106项,新增71项,分42项常规性检测和64项非常规性检测,同时对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对确保水质的卫生安全,防止介水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保障作用。2、初步实现了我国饮用水标准与国际的接轨。新标准的修订参考了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等先进国家和地区的饮用水标准。指标限值主要取自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10

4、月发布的《饮水水质准则》,该标准是世界卫生组织组织了多个国家的学者,汇总了多个国际一流的实验室的研究成果综合而成,有详细的技术资料可以引证。修订后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的设置比较全面,指标的限量比较先进。时间规定按照我国实际情况新标准中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地情况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卫生部备案,但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新标准实用的范围涵盖了集中供水及各类分散式供水,不仅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学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学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还规定了水质监测和水质检

5、验方法,明确规定了供水单位水质非常规项目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检测结果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及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二依据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下发。53号令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辖区内饮用水监督管理主管部门。2、《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

6、正式施行。法中明确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水质及涉水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实施细则中对违反本法的罚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卫生监督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1)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卫生相关。其内容分别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建设和改造

7、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2)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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