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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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管理12基本概念:生活饮用水(简称饮用水)是指人们的饮水和生活用水,主要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通过洗漱、沐浴等生活用水接触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分类:按供水方式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按地区分:城市供水农村供水一、概论3有关概念: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消毒或深度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

2、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一、概论4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一、概论有关概念:5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一、概论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6法律法规:目前与饮用水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固体废

3、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二、法律法规及标准71997年1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是一个分界线,之前只涉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之后开始涉及涉水产品的卫生管理。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使我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二、法律法规及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8目前正在使用的有关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二、法律法规及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9新、旧标准的区别:指标的变化

4、情况(与GB5749-85相比)水质指标由GB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放射性指标中2项。(修订了总α放射性)二、法律法规及标准10为了能包含全国的饮用水水质主要问题,故标准里指标数就多(106项)。但对某一个具体地方而言,就不大可能会遇到所有指标都存在问题。有必要将指标进行分类。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

5、本状况的水质指标。(42)非常规指标:是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64)二、法律法规及标准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11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供水水源水质检验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水源卫生防护:地表水严格按照规范第十条执行;地下水严格按照规范第十一条执行

6、。水源卫生要求:三、集中式供水卫生要求12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

7、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由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十条:三、集中式供水卫生

8、要求13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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