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和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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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合伙和债权人保护摘要:随着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法定的企业组织形态推向社会。有限合伙作为一种灵活的企业形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经重的作用。但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将分析有限合伙中债权人保护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  :D922:A:1006-4117(2012)01-0242-02    一、有限合伙和债权人保护存在的

2、问题分析  (一)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时具有的特殊优势。有限合伙是如今现有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债权人的保护是指债权人的债务能否从根本上得到实现。合伙企业对债权人的最直接联系就是合伙债务。合伙债

3、务是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有限合伙债务是由于有限合伙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行使民商事法律行为中产生的。在合伙债务中的债权债务是受法律约束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合伙人如何承担和清偿合伙债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充分实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于债权人保护不利,但立法也从以下几方面采取

4、了平衡措施:  ①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具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  ③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且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④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⑤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构成表见合伙,该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但有一利必有一弊,《合伙企业

5、法》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将从合伙人出资额与责任转移对债权人的影响两个角度去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可以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但是关于其不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显然

6、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足额出资,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利益。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有限合伙人不足额出资,其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是必然,但是因其出资额的不足,企业的资本总额在降低,公司在与第三人的贸易中,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透明度不高,第三人很难及时了解清楚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的出资额状况,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资本总额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时,并且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更多的是形式管理

7、其并不以实际资本出资,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并无雄厚的资产。这就决定了普通合伙人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其真正可能的情况是有限合伙人的所有个人资产总额不能对抗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债务。这样因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足,直接减少了企业的资本总额,进而直接减少了企业的一般担保,最终债权人的债券无法得到实现。  (2)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该承担补缴义务。但该规定并未规定合伙人不履行补缴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救济机制。如果有限合伙人不主动履行补缴义务或者其他合伙人放弃要求有限合伙人补缴出资的权利,则会

8、导致在合伙企业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的时候,作为首先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合伙企业资产将受到削弱,当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时候,首当其冲的就是普通合伙人,在上文中已提到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局限性,故此时,债权人将承担有限合伙企业不足额出资带来的债权担保减弱的风险。  二、有限合伙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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