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范围及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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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范围及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完善1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特征及问题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普通合伙的特殊形式,在《合伙企业法》中予以规定,其并非--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该制度的建立为了平衡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与以专业知识提供服务的企业发展规模之间的冲突。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借鉴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与我国实践结合,合伙金业需是以核准设立的以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虽然法律未进行列举式规定,但特殊合伙对于经营形式有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受制于社会环境及职业发展。归责原则是特殊普通合伙区别于普通合伙的最主要特征。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

2、合伙金业僮务承担无限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只有在执业过程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具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与其他具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一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独特的组织形式及归责原则,使其保持人合性的同时又相对独立、有条件地承担责任,在制度层面弥补了普通合伙单一式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发生在民簡事主体之问,以合同的相对性为基础的意思自治在民簡事主体经营活动往来屮占据了相当比重,在特殊普通合伙发挥制度优势保护合伙人权益的同时,债权人保护机制有待

3、完善,必须注意到的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对于特殊合伙的规定相对较少,如何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过错主体责任范围以及相対于合伙人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均在法律规定及制度上存在较大缺失,有待完善。2界定特殊普通合伙责任范围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采用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双重责任形式,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合伙人,加重过错合伙人的责任,分配合伙人之间的风险承担。以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合伙人是否尽监管义务为限,作为划分承担何种责任的边界,认定标准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故意与重大过失,这一问题在《合伙企业法》中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在

4、民法体系中,故意与重大过失概念多在位权责任中涉及,但较少分析故意与重大过失二者的区别。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含过错原则,其中又包含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笔者认为,在特殊普通合伙语境下,故意与重大过失更多体现主观过错的特征,二者存在共性。主观过错的概念界定一般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带来损害,在主观上对这种损害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在判断标准上,故意与重大过失存在一定差异,故意在主观上体现出対一定损害或不利结果持希望态度,客观上以此为目的作出侵害行为或在责任范围内対损害的发生不予作为。重大过失主观上表现为対损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或者

5、対损害结果虽有注意但未采収措施的态度,客观体现在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或注意义务,行为与一般理性人或行业一般准则相违背。主观过错在侵权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讨论,在合伙企业提供服务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多方主体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如违反合同约定,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事项的成因是否与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不应在考虑范围中,因为即便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同约定不能履行,其责任亦属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以约定的形式(违约金等)或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不存在违约责任额外的加重情形。特殊普通合伙由于其特殊的企业构成和背景,合伙人运用专

6、业知识提供服务时更多的坚持行业标准或一般判断,为界定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行为提供了专业实践的标准,当然也可作为判断合伙企业中监管人的注意义务与监管责任是否正常履行的标准。但是特殊合伙企业是否均存在专门的监管人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各合伙人的监督关系也没有固定的形式。对于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监督控制关系,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美国各州将该问题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甘培,周淳有限责任引入普通合伙的问题分析[J]•屮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9).以行业平均水准的认知程度来判断合伙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结合虽迭中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

7、较为准确地界定故意与重大过失,从而确定特殊普通合伙的责任范围。3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特殊普通合伙引入有限责任,但当合伙人均无过错时,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就形成了合伙人越存在过错,其债权保护风险越大,实现债权能力越弱的局面,相对于普通合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平衡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利益,对于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3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合伙企业法》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并无详细规定,只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在营业执照中载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対于合伙金业的财务信息、合伙人

8、组成、出资比例等信息披露未作规定。而当合伙企业负有债务时,债权人迫切需要了解合伙企业财务信息、经营情况,显然现行制度无法满足债权人需求。从国外经验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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