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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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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否认与非自愿性债权人保护(参考)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否认与非自愿性债权人保护,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一、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扩张带来的新问题自19世纪初有限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式确立后,有限责任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形态。但自20世纪后半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企业组织立法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那就是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的迅猛推进,不但传统的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的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而且还出现了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pany)[1]等崭新的合伙企业形态。我国2005年《合伙企业法》也新增了有限合伙[2]与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3]两种新型合伙形态。在有限责任合伙产生后,美国某些州允许有限合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从而产生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LiabilityLim-ited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是针对普通合伙人而设定的。在有限合伙中,也存在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对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适用就构成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因此,就有限责任来说,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3、的本质与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相同。我国目前未采用此种合伙形态。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扩张至少带来以下两个问题:(一)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扩张增加了非自愿性债权人风险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的扩张,是有限责任发展的新动态,制度突破的幅度很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背离了传统的有限责任适用条件。它带来的新问题至少有两个:一个是债权人风险增加,另一个是法人人格否认变为有限责任否认。在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之初,有限责任制度备受争议的地方就是它削弱了对债权人保护:在有限责任下,如果投资成功,投资者获取主要利益;如果投资失败,投资者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它部分由债权人承
4、担。因此,一般认为,有限责任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1}。在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扩张后,这个问题无疑更为突出。笔者认为,有限责任的确可能鼓励冒险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对债权人具有外部性。但是,其外部性能否变为现实,或在多大程度会变为现实,需要分为自愿性债权人和非自愿性债权人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大致而言,合同之债中的债权人是建立在与企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属于自愿性债权人。非自愿性债权人是指由于企业侵权而成为企业债权人的侵权债权人。[4]在19世纪公司法形成的早期,企业侵权行为并不明显。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日益成为
5、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企业的侵权能力也日渐增大。产品质量侵权、环境侵权等大规模的侵权行为不断出现,非自愿性债权人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而长期以来,关于有限责任对债权人产生的外部性的研究主要限于自愿性债权人。其实,对于自愿性债权人而言,在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实际上是投资者与企业债权人之间达成的责任分配契约,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如果债权人觉得适用有限责任会增加自己的风险,可以附加其他条件予以平衡,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有限责任并不会削弱对自愿性债权人的保护。正如波斯纳所言,有限责任对自愿性债权人不存在外部性。他的理由是:虽然有限责任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6、有可能对债权人产生外部性,但是自愿性债权人有足够的机会消除这些外部性。因为自愿性债权人有很多机会通过协商和合同来保护自己免受外部性的影响。如通过协商在合同中索取利益以平衡风险,或者索要高薪、更高的利息以及更高的价格,在合同中要求公司保持一定的负债比例等。反之,公司为了避免额外成本的发生,也会愿意与自愿性债权人达成协议以便不进行过高风险的活动{2}。有限责任的制度弊端对非自愿性债权人来说,显得最为充分。非自愿性债权人对于自己既没有过错又无法预防的侵权风险常常因为企业有限责任的适用而得不到完整赔偿,这不但不公平,还会让人产生很不安全的感觉。而公平与安
7、全价值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所以,如何保护有限责任扩张下的非自愿性债权人是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二)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的扩张使法人人格否认变为有限责任否认截止目前,综观中外几乎所有关于有限责任否认的论述,无一例外地都表述为法人人格否认或者公司人格否认。[5]一直以来,人们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否认研究上了。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扩张后,法人资格不再是有限责任适用的必然条件,法人人格否认已不能涵盖所有的有限责任否认情形,因而不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最多只属于有限责任否认的子概念,因此,笔者建议用有限责任否认概念取代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在法人人格否认
8、变为有限责任否认的情况下,即在有限责任适用理念和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有限责任否认法理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呢?有限责任的滥用标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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