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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视听资料来做证 偷偷录音赢回7万房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规定了譬如录音、录象等“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司法解释。昨天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首次运用了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林某的母亲张某与继父丁某共同居住在大连金州区某工厂家属楼,1995年根据国家的房改政策,此房屋(面积:43。22平方米)出售给其继父丁某,房款金额为10000元。由于当时丁某无钱交付房款,多次找到林某让其先行垫付房款,并承诺以后无钱还款,可用房屋顶款。 2001年,该房被拆迁,房屋动迁所花有费用及房屋增加面积的费用也是由林某垫付的,之后,丁某、张某为林某出具了继
2、承遗嘱一份:丁某、张某共同所有房产(个人房产所有权)同意由儿子林某继承。丁某在遗嘱上签字,张某在遗嘱上摁手印。最近,因林某的生母张某身体有病,林某的继父丁某置之不理,林某要求丁某将继承遗嘱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林某继父丁某不协助办理,有意反悔,因此,林某将其继父丁某与其母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在房改及动迁中垫付的房款76613.66元。 丁某在法庭上不承认林某的垫付行为,并辩称,1995年房改时交付的房款是自己交付的,2001年房屋动迁时所交的款是其儿子丁小强和原告林某代办的手续,房款是他自己的钱,所以不同意返款给林某。林某向法庭提供了他交房款的各种收据及2002年10月2日他与被告
3、丁某、2002年10月23日与被告丁某之女丁小华的谈话录音等证据。法庭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而被告丁某在法庭已明确告知谈话录音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也未到庭,其行为不利于林某的主张,可以推定林某与丁某的谈话录音真实、有效。据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丁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人民币76613.66元。 法官提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吕风波 对于证据的采信,新的《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
4、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就是偷录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证据若干规定》在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另一方当事人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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