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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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年5月18日颁布)  一、申报的范围与对象土地使用权的申报范围是,全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申报者是申报范围内一切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和承办单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承办土地使用权申报的具体工作。]  三、准备工作  (一)成立由市、县政府主管领导人为首的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土地使用权申报中的重大问题。  (二)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划分申报

2、登记区,张贴公告发送土地申报通知单,通知申报日期和收件地点。  (四)收集有关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图件、资料,对现有的地籍资料要充分利用。  四、制定计划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分期分批进行。  五、申报的内容、办法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六、与土地申报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地点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报,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对于无正当理由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报而造成漏税的,可以按照漏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3、二)因历史等原因确属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四邻、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土地使用权应由其主管机关开具证明。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图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勘测丈量,提交能说明土地使用界址、边长和面积的草图。  (三)对于在申报中虽经协商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范围先进行申报,并在申请书上加以注记,等地籍调查、确认权属时再加以处理。  (四)土地使用权申报完成后,有条件的地方,土地管理机关要接着进行地籍调查,经过审核、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发证手续。未经地籍调查、审核、批准和登记手续的,不得颁发土地证书。依法注册登记发证后,

4、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要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暂时没有条件开展地籍测量的,经审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没有争议的,土地管理机关可根据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登记造册。《土地登记申请书》由土地使用者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部份经土地管理部门盖章后,退给申请登记者保存,作为土地申报证明,也是收取土地使用费(税)的依据和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凭证。土地申报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到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土地管理机关对土地使用权申报的成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图件资料、处

5、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现场核实记录、各地类汇总数据)要及时分类归档,各类土地面积逐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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