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权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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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权力边界:D922.29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4-310-02  摘要国美案的爆发,凸显了我国实践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划分和我国立法不相符合,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董事会中心主义”不适合我国公司发展,董事会应享有的是经营和投资决策权以及业务执行权,而股东会仍应出当好一个权力机关的角色。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会董事会    2005年5月11日,黄光裕家族作为国美大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连投反对票,致使12项提案5项未通过,这其中包括来自贝恩的三位非执行股东的任命,从而引发了国美其他董事的

2、强烈不满,连夜召开了紧急董事会会议,最终以“投票结果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否决了的相关决议,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也成功进入国美董事会,最后演变成为“陈黄”二人的争权大战。在这激烈的内战当中,很难下定论谁对设错,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很容易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国美董事会否决了其股东会的决议。根据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列举的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而非决策机关,因而董事会是无权否决股东会的决议的。而国美董事会得以否决股东会决议的依据是在国美电器公司章程中明确表述: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3、有权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直至下一届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那么对于国美董事会的这一行径应该如何看待?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总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力边界是什么?本文下面就主要讨论的这一问题。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讨论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问题,首先应了解我国公司立法现状。从法律规定的条文中衡量二者权力的划分,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司立法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方面至少有以下几个弊端:  第一、法律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明确。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公司法已作明确规定,但在第38条和第47条中又同时均有一个兜底条款,这使得对于二者职

4、权的限定就显得不十分严格,虽然这样一方面也能使操作性加强,但同时也模糊,某种情况下,甚至于架空有关职权的法律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比如说国美董事会的否决案,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董事会可以否决股东会的决议,但其公司章程赋予了该项权力,以至于依据我国法律对其合法与否都难以判断。  第二、法律规定的董事会独立性差,而股东会的职权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未明确规定董事会的具体地位是什么,但是稍仔细阅读我国公司法,不难发现董事会在窝火法律规定当中,形式上是一个执行机关,但实则是股东会行使权力的工具,附属于股东会。从我国公司

5、法法规来看,股东会对董事会的限制也是显而易见的,公司法采用列举的方法赋予董事会有关报告、制定方案等权力,而把这些制定方案的最后决定权赋予了股东会,这其中甚至包括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三、立法现状与法律实践不相吻合。从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划分来看,“股东会中心主义”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实践中,却难保股东会的核心地位,在一些可见的股东大会的公告可知,在很多情况下,股东只有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才可参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在实际中丧失了法律赋予的涵义,同时,股东会一年召开几次会议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董事会的权力机关的核心作用。相反,

6、随着经济的告诉发展,经营者业务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董事会的权力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强。  那么建立怎样的立法模式可以解决以上问题,从而适应我国公司治理的发展,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边界。  二、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董事会可以说是一个公司的活力源泉,要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要使其拥有充分而独立的职权。在大陆法系中,讲究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即董事会只拥有股东会明确授予的职权,而在英美法系奉行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即除了股东会保留的,董事会具有一切权力。国美电器注册地在百慕大群岛,上市地点是香港,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国美董事会否决股

7、东会的决议又是合法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有很多的优点,但是为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期,公司的发展方式和发展水平还远远不及英美国家,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对于我国公司治理是一个超前的行径,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绝对是弊大于利的。因而笔者反对在我国目前建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观点。  虽然在我国实际公司治理过程中,董事会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于有架空股东会权力的趋势,这既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公司长久而合理的发展,笔者认为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应该是以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决策权以及业务执行权为主导的执行性权力。所谓经营和投资决策权是指董事会有权独立

8、决定公司的经营投资管理事项;业务执行权是指董事会将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以及自行作出的决议付诸执行的权力。在我国公司法第37条中也同时将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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