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ID:20547288

大小:55.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10

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_第1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_第2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_第3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_第4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中的全部过程,辩论原则的实施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案件结果公平与公正的重要保证。但是纵观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辩论原则的相关体现可以看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并且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我国的辩论原则仍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提出了关于我国辩论原则的一些新的构想,以便能够最终真正实现这一原则的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辩论权当事人  简介:郭三龙,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D925:A:1009-0592(2013)05

2、-025-02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常常显示出一种被动的地位,人们不喜欢诉讼,讨厌诉讼,认为诉讼只是一种形式起不了实质性的作用,是由审判者一人主宰的,有时还会黑白颠倒,劳财伤命等。直到二十世纪初,新的诉讼制度被引入到了中国,清朝晚期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以及1908年的《民事诉讼律草案》虽然没有颁布施行,但是它们都反映出了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这一方面。再后来,由北洋军阀政府制定的《民事诉讼条例》,广州军政府制定的《修正民事诉讼事》和

3、南京国民政府在193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及一些单行法规,都继续延用了辩论原则这一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经过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197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1982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直至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第十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现今,我国已明确规定了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的辩论原则更加

4、的倾向于形式上的辩论,因为法院在有的时候还是可以依自己的调查结果来做出判断,这使得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失去了实质性的意义。因此,我国有学者称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二、我国辩论原则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物质是运动发展着的,在与时俱进的今天,随着社会等因素的变化,辩论原则的意义也要随其变化而不断的完善与进步,然而纵观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很显然理论上的与现实中的变化与发展已经有点不同了。  (一)内容上只限于形式上的辩论权,被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

5、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辩论上的权利,并且在形式上来说辩论权的行使还具有二元性,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院经常会出现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现象,法院辩论变成了一种走过场似的演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及法院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对于这种审辩分离的现象,不仅使得辩论原则的功能得不到充足的发挥,严重时更会滋生出腐败等问题。  (二)忽视程序的价值  法庭辩论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首先,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尽情地提出事实与证据来质问对方,但在现阶段的司法实务中还是会经常看到在双方辩论的时候,法官有时会

6、打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辩论这一现象。其次,辩论原则的功能在于通过法庭辩论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与证据来行使释明权,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法官拥有庭外调查取证的权利,这使得程序上的价值也有所被忽视。再次,辩论原则理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这则法律条文的规定无疑会使得在二审中的再审阶段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得不到充

7、分的行使。  (三)存在严重的代位辩论的现象  在现阶段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会去委托代理人来代其进行诉讼,其中有的是因为不懂法律,限于其自身的专业素质等原因去委托代理人,但也不乏一些当事人是由于觉得麻烦且不想自己去参加诉讼从而去委托代理人。在代位辩论中,当事人将自己的情况告知代理人,但是庭审活动是须经过质证环节的,代理人不可能像当事人一样完全清楚的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与发展过程,并且在辩论环节中代理人也是极易加入自己的意思表示的,这些现象都严重的违背了建立辩论原则的初衷。  (四)辩论环节空洞化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

8、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但是首先由于法院在辩论环节中所辩论的问题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使得对于辩论权的规定缺乏保障因素,其次由于法院对当事人若出现违法行为或是不当行为发生时的制裁规定还不是很到位,这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辩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