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立法及执法问题研究之三债权审查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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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立法与执法问题研究之三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破产法立法与执法问题研究之三: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作者:王欣新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审查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笔者认为此规定是不妥的。首先,确认债权的有无、性质及数额,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的裁判。由于无争议之债权自然得以确认,无须裁判,所以,确认债权的关键在于对有争议债权的强制确认。依宪法规定,这种性质的裁判行为只有国家的审判机构——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定程序作出,债权人会议不过是在破产案件中为协调当事人行为而设立的一个议事机构,根本无权对当事人间的实体民事权利作强制裁判,正如经济纠纷不能由当事人等组成的任意团体作

2、出有强制力的裁决一样。由于这一立法规定违背我国法制基本原则,必须加以修改。其次,如果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债权,就须有一个辨别债权是否得到确认的标准,也就是说,当一债权被提出异议,与会者意见不一时,怎样确认债权是否成立。显然,法院、清算组(如已成立)是不能干涉的,因为依现行法律这不属其职权范围。于是,惟一能使债权人会议通过某一决定的方法就是表决了。但在实践中,这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一方面,每一个债权人债权的确认都以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为前提,否则,其是否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有无表决权、代表多少债权额等均无法认定;另一方面,债权人会议要以表决方式作出任何决定,又必

3、须以每一个债权人的债权事先已得到确认为前提,否则,因不知各债权人有无表决权、代表债权额,以及会议决议通过的人数和债权额标准,根本无法进行表决。两项必不可少的前提相互矛盾,谁也实现不了,而债权确认也就无法进行了。即便实务中采取先按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额进行表决投票,然后再按确认后的债权额对原表决结果进行调整的作法,虽可能变通进行,但终因原表决程序难以成立而有所不妥。再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经审查确认。然而,依破产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此种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时在债权人会议(包括审查确认债权的债权人会议)上并无表决权,但该债权人却要受会议决议效力的约束

4、,这使其在确认债权的债权人会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利益失去法律保障。故应在立法上赋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与其利益相关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享有相应的表决权。有的人认为,该法律规定是指债权人会议仅审查确认无争议之债权。但这种解释与目前立法之文字本意并不相符,恐难以成立。值得注意的是,民诉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并无审查确认债权一项,在两法之间还出现了不协调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条也涉及到债权确认问题,即“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但藉此也难以解决债权确认问题。首先,该规定之文意是解决有表决权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问题,故因有财产担保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以及因债权的存在被否认而根本失去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无从依此规定要求法院裁定解决争议的。而且规定允许争议的范围仅限于债权额,对债权人会议已确认之债权的存在或担保有争议,也无法依此解决。此外,由于它未改变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债权的基本格局,实践

6、中无法操作的问题依然存在。若仅就对债权人会议的债权确认决议有异议可请法院裁定解决这一点而言,该规定并未对企业破产法作出有实质意义的补充。因为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已经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但此规定只允许债权人而未允许债务人或清算组对会议决议(且不论是如何作出的)提出异议,并把争议范围限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未包括违背事实、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况。所以,这些法律规定都未能为债权确认问题提供一个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其次,对当事人间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应经诉讼程序以判决形式解决,而不能使用裁定、解

7、决债权确认这一实体问题。由于现行破产立法存在问题,造成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的债权确认程序混乱。有的破产案件中,法院交由清算组去审查确认债权,但依法法院并无权力向清算组授权,而且此权力之性质也不允许授予清算组行使;有的破产案件中,则在申报登记债权时便由法院代劳了;还有的法院采取各种各样的变通方法解决。为保证破产案件的审理顺利进行,应当修改现行破产立法关于债权确认问题的规定。纵观世界各国破产立法有关债权审查确认的规定,尽管因国情、历史沿革等不同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异,但基本原则是相同的。第一、审查债权之权。多数国家规定由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即我国之清算组)指定债权调查

8、期日,并主持由债权人、破产人、破产管理人参加的债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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