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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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怎么写?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被告):余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号X座X单元XXX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XXXXXXXXXXXXX。就原告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劳动争议一案,余H特作如下答辩:一、余XX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nx公司的起诉。XXX公司2014年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

2、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2014年8月15日止。xn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2014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14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XX高度怀疑XXX公司是在2014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2014年8月10日这一时间。难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14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H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

3、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己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余XX看到的却是:201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余XX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余XX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XX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如果余XX的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

4、决之后,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XX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二、2013年12月及2014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说2014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2014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2013年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之后,xn公司又告知余n说余n的2014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

5、XX不同意。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n。三、余XX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己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XX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n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XX—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XX头上。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H公司没有支付过余XX劳动报酬),也未为余XX缴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XX不得己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余XX的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nx公司。五

6、、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请看xx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XX的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X2013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13年度年终奖;(2)第11页,XX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H己经不适合,单位要求余XX签订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XX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XX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由于XX

7、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此致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被告):年月日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杨某胜,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董家村一组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武东镇陆家咀村刘家堂房33号。身份证号420525197904143755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投资人:谢某。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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