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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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案例hc360慧聪网2004-05-1709:35:08案例:1989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吋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魯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公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C&F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1989年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S公司与我在北京的F公司联系后,将F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至当吋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吋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

2、如同意,请速知,并可签约”。4月51=1,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步,F公司同意接受毎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H,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4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P4天后(4月

3、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吋,F公司的部门经理仍米签字。C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F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5月2tl,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F公司不执行合同,米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5月31=1,F公司在给C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冰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题,并对C公司于4月26日将合同索回,F公司认为C公司“己改变主意,不

4、需要完善合同条款而作撤约处理,没有必要等我签字生效”,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M题。5月5tl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5月61=1,F公司作了如下答复:1,买方确认卖方递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4月22円,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而签字的合同留下,对我方提出的要求不作任何表示。3,4月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上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而匆匆将合同索回,也没提出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幵证履约,请问我们凭以

5、开证的合同都被你们撤回,我们怎么开证履约呢?上述说明,你方对这笔买卖已毫无诚意,时隔多日又重提此事,为此,我们对你方的这种举动深表遗憾。因此,我们也无需承担巾此而引起的任何贵任。5月15日,C公司电传F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F公司签字。5月22日,C公司又电传F公司,称:因C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F公司人员相约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邮给F公司,让其签字。并要求F公司答复是否打算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己存在,要F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5月23日,F公司的电传答复C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日和6日传真信件的内容。6月7日

6、,C公司又致电传给F公司,重述了双方往來情况,重申合同业己成立,再次要求F公司确认并开证。6月12日,F公司在给C公司的传真信中除重印是C公司于4月26日将合同是,是C公司单方而撤销合同。并告知,F公司的用户己将定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同时表示,在事隔一个多月后,F公司己无法说服用户接受C公司的这笔买卖,将C公司快邮寄来的合同文本返回。6月17日和21日,C公司分别电告F公司和S公司,指出F公司己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C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有权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1989年7月26日,香港C公司以我F公司违约为

7、由,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争议问题我F公司承担赔偿贵任。(一)双方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己于此时成立?(二)F公司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三)F公司在收到C公司己签字的合同后四天内,仍未签字是否钩成拒绝签约?(四)C公司在F公司还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又将合同索回是否是“撤约”?此外,还涉及到境外法院的判决在我国国内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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