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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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摘要]法定离婚理由作为准予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判决离婚制度的核心,此文将我国现行法定离婚理由体系置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上,结合西方国家立法经验,对其优点与不足进行了全面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以破裂主义为主,兼采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的立法原则与例示主义立法方式相结合的法定离婚理由立法构想。[关键词]法定离婚理由破裂主义例示主义苛酷条款婚姻立法***一、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的立法状况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条规定首次明确了准予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在离婚法定条件问题上确立了破裂主义的立法原则。1980年《婚姻法》实施后,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婚姻法学界对离婚法定理由认识的深化,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具体化为14条规定,凡是符合其中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笔者分析,这14条具体情况基本可以分为下面几类:(1)虽非夫妻一方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的

3、目的无法达到,不堪共同生活的。在法学理论上,将此类原因作为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张称之为目的主义或干扰主义。这类情况包括: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2)夫妻一方或双方违背婚姻义务或违背道德的特定过错行为,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此种立法主张法学理论上称之为过错主义或有责主义。包括: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

4、证的;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一方重婚,对方起诉离婚的;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3)虽非一方或双方过错,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共同生活无法维持。此种立法主张称之为破裂主义。包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

5、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共同生活多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4)概括条款规定其他情况以弥补具体列举的不足,即《意见》第14条规定的因其它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这14条共同构成了《婚姻法》第25条的例示规定,表明我国对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已从1980年《婚姻法》所确立的单一破裂主义立法原则发展到坚持破裂主义原则,并兼采过错主义、目的主义原则;在立法方式上,从概括主义发展为

6、例示主义。《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离婚法定理由业已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合理吸收世界各国立法经验的较先进的制度体系。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制度的优点第一,这一体系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观为指导,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离婚原因的科学概括。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观认为,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即两性的差别,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种的繁衍等等。这些条件对于任何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都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这种作用反映在离婚问题上表现为:婚姻家庭的生物学功能能否实现,直接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存亡。如当一方患有精神病

7、,或患有恶疾,或性功能有障碍等情况出现,致使婚姻家庭的生物学功能不能实现,常常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共同生活无法维持。因此,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国家形形色色的法定离婚理由中,为目的主义而设的离婚理由常常是其中固定不变的部分。在古代,罗马法中就有“善因离婚”即因不可归责于配偶任何一方的原因而离婚的规定。优士丁尼《新律》中规定善因离婚第三项原因,它们是:“选择修道生活,患有不可医治的阳萎,配偶一方在战争中被俘。”〔1〕在近现代为目的主义而设的离婚原因更是各国离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法国民法典》第238条规定:“如夫妻一方精神官能严重损害已达6年,致使夫妻不能共

8、同生活,且有充分根据预料将来无复原之可能时,夫妻一方可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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