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民法典应确立“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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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来民法典应确立“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纳入日程以来,关于“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再次引发一系列激烈的讨论。在我国,“其他组织”一直是一个含义模糊、地位尴尬的概念,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他组织”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中是否应将“其他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围中,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其他组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困境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它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2、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制度。可见作为调整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其所建立的民事主体制度采用民事主体的二元主义结构,即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者的民事主体地位,并未承认“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复杂变化,我国市场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在这一背景下,《民法通则》中对主体的简单规定,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随之《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打破了“自然人

3、――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纷纷规定了“其他组织”的主体地位。例如,《合同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该法适用主体,《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主体,《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诉讼主体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体立法而言,对于“其他组织”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在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组织”进行了界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但是从目前的立法状况看,“其他组织”的主体地位存在

4、以下问题。  第一,“其他组织”整体上处于立法边缘,主体地位不明晰。有关“其他组织”的规定只是分散于各个单行法中,其规定不统一,对“其他组织”的概念界定也只是在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就整个民法体系而言,“其他组织”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像自然人、法人那样得到很好的确立。这与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他组织”的蓬勃发展是极不协调的。  第二,出现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的局面。我国民事诉讼法承认了“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确认“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显然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在这里已经相背离了。  当然,《民法通

5、则》颁布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并不存在大量的法人分支机构、业主大会等这些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市场主体。而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的近三十年间,我国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趋势。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主体制度正受到实践的挑战。  二、民法典确认“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一)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  《法国民法典》在法律上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形成了一元化的民事主体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形式的组织体不断涌现,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不断扩张,《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确立了“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体制度。我国在立法体

6、制上属大陆法系范畴,关于民事主体制度采用了德国这种“自然人――法人”二元论,不承认“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民事主体制度是不断发展的,二战之后,很多国家的民法认可了“其他组织”具备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德国法院也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赋予其他组织以民事主体的资格,从而弥补了民法典中没有承认“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需要。①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国还坚持二元论的民事主体制度,势必与社会发展的潮流不符。  (二)我国现实和发展的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植根于物质生产活动的上层建筑,其必须适应经济生活的发展,才能充分发

7、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制定颁布《民法通则》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主体并没有像现在这般多元复杂,而经过了近三十年,人们为适应参加各种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需要,进行自由结社,形成多种形式的组织体,不仅包括法人,还包括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尤其在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社会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丰富、多元特征,与此相适应,民事主体制度也应承认包括“其他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若在民法典制定中仍采二元主体论,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和发展需要的。  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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