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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婚姻法精品课课件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婚姻法精品课课件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强制措施)(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损害赔偿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哪种更合适?(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赡养扶助义务人。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2、赡养扶助的内容3、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四)子女
2、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五)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节生子女一、婚生子女指由婚姻关系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二、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三节继子女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子女的称谓。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的称谓。二、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已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2、未成年的继子
3、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已扶养成人的,已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自然解除。3、协议解除。4、诉讼解除。5、生父母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不能自行解除。讨论:代孕的“子女关系”如何认定?第四节兄弟姐妹关系一、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一)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1、弟、妹须未成年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3、兄、姐有负担能力(二)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1、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2、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3、弟、妹有扶养能力三、兄弟姐妹之
4、间的继承权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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