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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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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家庭关系学习本章应当了解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亲子关系的概念特征,明确亲子关系的种类包括婚内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内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人工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等。掌握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了解亲权和监护制度,理解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能够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相关问题。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父母子女间的
2、权利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强制措施)(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损害赔偿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哪种更合适?(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赡养扶助义务人。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2、赡养扶助的内容3、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五)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生父母也无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
3、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4)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案例12第二节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有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一)婚生子女概述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关系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二)婚生子女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该子女应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2)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3)该子女出生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消灭后的法定期限内。由此可见,其生父母之间是
4、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根本区别。(三)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婚生推定原则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有三种原则与方法:1、受胎说。2、出生说。3、混合说。1)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我国)2)以受胎说为原则,以出生说为补充。(四)婚生推定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婚生子女的否认,又称否认权,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避免应尽义务的当事人规避抚养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1、否认的原因。提出
5、证据证明婚生推定子女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2、否认权人。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丈夫、妻子和子女有否认权,婚姻关系终止后,受推定的父亲或其继承人、母亲、子女本人、真正生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否认之诉。(丈夫同意妻子实施人工受精的,则应丧失否认权。)3、否认权的行使期限应规定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推定的子女非夫的亲生子女之日起算。4、婚生否认之诉。须以诉讼方式为之。婚生推定的限制对于因夫下落不明,出征在外,在监狱服刑或旅居海外等或夫妻已处于分居,事实上的离婚状态持续多年,客观上夫妻显然已长期未曾同居生活,妻子所生的子女在客观上显然不可能由夫而受胎时,应排除婚生
6、子女的推定的适用。案例3二、无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一)非婚生子女概述1.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遵循罗马法“谁分娩,谁为母亲”原则。3.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采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司法裁决)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我国无此规定)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的要件(1)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2)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其依据是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
7、;准正的效力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认领须有生父承认自己是该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意思表示第二,认领不受年龄的限制,无论子女年龄大小均可行使认领权;第三,认领必须以双方具有亲子血缘联系为前提认领方式分: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1.自愿认领,是指生父主动确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通常为生父的单方行为,无须得到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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