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

ID:20504919

大小:61.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13

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_第1页
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_第2页
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_第3页
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_第4页
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摘要:当前,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意,“执行难”、“乱执行”现象普遍存在。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并未就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具有坚实的理论、实践基础,应当积极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活动是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确保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的执法行为。从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民事

2、执行环节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审判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不履行职权、滥用职权、枉法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民事执行活动立法缺陷和执法现状  (一)民事执行活动的立法缺陷  目前,我国在执行监督上没有完善的执行监督立法,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范围上存在分歧,导致监督职能作用不能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检察机关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宪法在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并未对监督的范围作任何限

3、制性的规定。  (二)民事执行活动的执法现状  执行权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特点,该项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与制约。由于现行法律对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规定不健全,给实践操作上带来种种弊端,使民事执行过程中司法不公问题表现突出,个别未执结案件背后就隐藏着司法不公问题。民事执行活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具体表现为:  1、在执行阶段对原生效裁判不予执行。如:对应予执行又有执行条件的案件消极放任、不予以执行,直接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2、在执行阶段对原生效裁判久执不结。如:由法院确定的和解协议履行期

4、限过长,使本来可采用强制措施及时结案的案件难以执结;个别执行人员违法调解,以调解代替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使被执行人逃避法律制裁,导致案件久拖不结,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在执行阶段对原生效裁判随意变更执行。如: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超出原裁判确认的权利义务范围、超标的执行,实际所执行的财产超过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从而给被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  4、在执行阶段任意作出裁定文书变更或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这类违法执行虽有新的执行文书依据,但该执行裁定本身违法,导致执行错误。如: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不

5、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法定变更条件,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裁定中止、终结执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34、235条法定中止、终结执行条件,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5、在执行阶段滥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以拘代执;任意变更执行主体;随意追加第三人;个别法官帮助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故意将有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认定为无偿还能力人,为其达到逃避执行目的。  6、在执行阶段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行。  7、在执行阶段借合法执行侵占当事人财产。如:被执行人己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的,仍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

6、损失;对已执行的财产截留、侵占、不交付或不足额交付申请执行人等。  8、在执行阶段片面理解裁判文书内容,违法对负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双方不公正对待,超限度执行一方而放纵另一方。如:不分履行能力大小和各自应承担的份额,随意执行一方;一方履行能力比另一方大得多、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大得多,执行员只执行履行能力弱、承担责任份额小的一方,帮助另一方逃避义务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9、原生效裁判文书已通过合法程序予以禁止执行,仍然执行原裁判文书。  二、现行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院内部监督的“自己监

7、督自己”模式,对执行权的制约力薄弱。二是法院内部监督排斥了对民事执行活动来自外部的检察监督。三是法院内部监督缺乏透明度和程序保障机制。执行主体既有权处理执行中的程序性问题,也有权处理程序中涉及到的实体性问题,权力过于集中。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  一方面,权力制约理论要求民事执行权接受外部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其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合法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然是全面的、完整的。因

8、此,检察机关既是审判活动的监督主体,同时也是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主体。再者,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也决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兼具司法权、行政权属性的权力,理应有其他权力所规制。而且,由于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是诉讼程序的延伸,要求执行行为的法律专业化程度较高,选择同具法律专业化程度的检察权实施监督制约,不失为一种既合理合法的机制。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实依据  一方面,民事“执行乱”客观存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