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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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论李健内容捉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看久远的法理渊源、一定的国际司法背景、宪法法律依据和深厚的现实基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的h区,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需要,是实现中国宪政体制和中国特色权力制衡机制的盂要,是维护司法公止,执法为民的需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该建立在屮国国情、把握司法规律及吸收lit界优秀法制成果的基础之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该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规范、监督方式等内容。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序言民事执行检察临督是近期热议的话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没冇对此做出规定,但并不影响理论界利实务界

2、的热情。当前,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反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会影响到执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增加执行成本,打破执行双方的平衡;笫二种观点是赞成对民事执行进行全面监督,认为金面监督才能真正破解〃执行难〃、"执行乱〃;笫三种观点是赞成有限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由是,民事执行案件数量人,检察资源有限,全而监督不切合实际,也是不可行的。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并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替应该建立在中国国情、把握司法规律及吸收世界优秀法治成果的基础Z上,这样的制度既行Z有效乂具有先进性。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久远的法理渊源、一定的国际司法背景、宪法法律依据(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久远

3、的法理渊源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本质上讲,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源于权力制衡理论。西方国家的权力制衡理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冇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占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①,这便是著名的权力制约权力理论。他主张建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体,四方国家纷纷以此建国。因此,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就是法院,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权力之一•种,隶属于司法部。列宁的权力制衡思想不同于孟徳斯鸠,他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统一;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

4、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权、审判权分立,独立行使职权②。他还指出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是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冇真正一致的了解。〃③我国接受了列宁的思想,但又结合了木国的实际,确立了“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从而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之成为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地位平等的国家机关,即"■-府两院〃,因此,我国的权力制衡模式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采取的是一府两院共同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一府两院Z间权力制衡的体制。可见,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权力也远人于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这种政治体制是我国的丿力史传统和现

5、实的结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又是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有法理渊源的。(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一定的国际司法背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不是唯我国独有,不是。西方国家,如法国就有民事执行监督的规定,法国新的《民事执行程序改革法》第十一条赋了了法国检察官保障判决与其他执行根据得到执行的使命。④俄罗斯联邦1995年发布的《检察机关法》明确规定,监督俄罗斯联邦领域上现行法令执行是俄罗斯检察机关的任务,而检察长参加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是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这一使命的途径Z—⑤。一般而言,赋

6、予了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或多或少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只是大小不同,范围有差异而已。现在,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检察机关参与维护国家、个人利益的范围越來越广。即使西方国家没冇,我国也可以冇。言必称西方,是脱离国情的表现,即使是相同的法系,国家不同,其法律制度也冇差界,法律制度的好坏与设计安排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本国实际和是否代表法治前进的方向。(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宪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卜•简称《宪法》)第129条规定:"屮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

7、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冇本法第一百七I•九条规定情形z—的,应当提出抗诉。冃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是法院和检察院对“审判活动〃和“判决、裁定〃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致,反方认为审判活动不包括执行活动,裁定不包括执行环节的裁定,因此,检察机关不能监督执行活动,最高法院在1995笫5号批复指III:"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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