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对比中完善我国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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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在对比中完善我国刑事和解: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法律制度的建设却远远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特别是与西方相比,我们的法治并不是十分健全。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刑事和解完全符合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缓解人民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能节约司法成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制度。  关键词:刑事和解;中西对比;完善  简介:王建丽,女(1987-),四川宜宾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D925[]:A  []:1002-2139(2011)-20-0231-01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

2、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出现于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换而言之,刑事和解也就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得需要进行刑事和解的当事人,也就是案件的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1、刑事和解的产生  通过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在上世纪70年代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产生了。从它产生之日起

3、便在欧美国家迅速发展起来。这项制度与以往传统的“国家本位”的处理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不是传统的惩罚发最分子,而是通过和解的方式一方面弥补了被害人的顺海,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通过积极的方式使得加害人和被害人相互沟通而修复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有利于加害人自主自觉的醒悟错误,改过自新。  2、中西刑事和解制度对比研究  自第一起刑事和解案件类案件发生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之后,该项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推广,并在推广的过程之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和的思想。在目前我国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环境的压力之下,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诉求,为减少人民之间,

4、群众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大力普及与践行刑事和解制度也成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必要之举。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国情的不同导致了该项制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和解目的有所不同  刑事和解制度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西方。从此项制度产生的背景来看,西方的形势和解政策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关怀,并致力于追求被害人利益恢复。而我国虽然具体实践这项制度后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恢复了被害人的利益并修复了社会关系。但是在各地实际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却几乎没有明文规定对被害人利益的恢复这些关注被害人利益的条文。我国刑事和解虽然被害人的相关利益得到一定的恢复,但这

5、种恢复只是为了钝化人民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下的附带结果。  2.2适用阶段不同  由于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时间经验,该项制度被广泛应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甚至是到刑罚执行。而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刑事和解被集中运用于审理起诉阶段。据有关的调查表明,由于受到打击犯罪绩效考核指标的影响,有些关安机关对于刑事和解并没有积极性。而在侦查阶段使用刑事和解的案例则是更少了。  3、中国刑事和解应当进一步完善  我国目前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在探索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

6、预防犯罪、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还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但在与西方的刑事和解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刑事和解虽然已经初具模型,但是在具体的各个环节中仍需进一步改进。同时,由于此项制度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在今后的法治改革和建设中应当更加注意将刑事和解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  3.1将“刑事和解”入法,使其法律化、合法化  在前面部分的中西对比中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对于刑事和解有一些规范性的条文,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但是它还是缺乏法律规范的明确支撑。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指引和规范,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不甚明

7、确,且缺乏统一的标准,出现类似的案例,但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的结果。因此,将“刑事和解”以法律条文的形势确定在《刑法》或其他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3.2完善配套机制  据有关的调查表明,由于受到打击犯罪绩效考核指标的影响,有些关安机关对于刑事和解并没有积极性,使得刑事和解在整个刑事诉讼的某些环节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对于一些情节极其轻微,双方当事人又统一调节的不予立案的案件,由于在侦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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