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和解潜在问题的处理与程序完善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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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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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和解潜在问题的处理与程序完善初论  摘要:随着刑诉法的修订,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也终于被纳入了法律,但区区三条的规定对于一个并不简单的程序来说显得捉襟见肘。对于刑事和解可能涉及的很多问题,如:程序的启动、进行,与普通程序的关系,对当事人反悔的情形处理等等,新刑诉法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但这些问题将会暴露在之后的法律实践中。尽快发现并完善这些问题,对于刚刚入法的新程序来说是得以生存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和解;程序运行;当事人反悔;和解异议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

2、2-2589(2014)04-0129-02  一、该程序的启动及基本流程  刑事和解程序开始的标志因各国对于刑事和解的规定不同而不同。英国的刑事和解是由执法官员召集少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进行协商,因此,执法官员的召集行为就是英国和解程序开始的标志。法国的刑事和解需要和解员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和解,还要以书面方式确定同意和解的意思,该书面意见就应当是法国和解程序开始的标志[1]。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同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内涵相似,都强调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中的作用,因此,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比较有借

3、鉴意义的还当数法国。  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表明当事人和解程序可以存在于侦查阶段,并一直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最高院司法解释第496条又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的告知义务。由此推断:如果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符合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也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并且该义务应当像告知被告人有辩护权一样重要。  当事人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告知后,应当将是否同意和解的意愿向公安机关做书面回执。若同意和解,则当事人

4、所签订的同意和解的书面回执就可以作为和解程序启动的标志;若不同意和解,则由公安机关将不同意和解的意见备案,连同侦查材料一同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2]。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后应该对案件是否已经进行和解进行审查,若未经和解,检察机关同样要向当事人告知案件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并向当事人发放回执单。同侦查阶段一样,若当事人同意和解,依然以回执单作为和解程序的开始;若不同意和解,则由检察机关将意见备案,连同审查起诉意见一同移交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同样要对案件是否已经经过和解进行审查。若在审理期间和解

5、成功,则作为裁判量刑的处理依据;若仍不能达成和解,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审判。  二、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有异议时的处理  新刑诉法第278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有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将对当事人异议的审查义务交给法院履行。  按此规定,当事人在侦查机关将和解协议连同案卷材料移交检察机关后,对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的,应该由检察机关交由法院进行审查。这种制度

6、设计可能存在案件的部分材料需要在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来回递转的问题。因此,既然检察机关有审查当事人和解是否自愿与合法的义务,还有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权利,在这些程序问题上,检察院与法院的权利是相同的,而且和解协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不存在检察机关越权的问题,所以,不妨赋予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的权利,如果异议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解决自然是最好的,就避免了案卷的来回转移。如果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仍有异议,检察机关将和解协议与案卷材料移交法院之后,由法院进行审查便是。若是异议发生在法院收到案卷材料及

7、和解协议后,则审查的义务就由法院履行。  三、对达成和解协议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反悔的情形的处理  关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的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在第502条规定当事人在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之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尚未履行前反悔的,笔者主张,应该终止和解程序,按普通程序办理。  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通常掌握着和解是否达成的主动权,又是情感上相对弱势的一方,被害人的谅解是和解程序的基石,若被害人有反悔的意思,和解程序就丧失了继续下去的前提

8、,该程序就应宣告终止,案件按普通程序办理。  被告人反悔,并不必然反映其没有悔罪的意识,可能是因为被害人提出的要求过高,使被告人难以承受,或是担心给其家庭带来过重的负担。但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如果不能满足被害人的要求,被害人也就不同意和解了。况且,被告人反悔说明其已经放弃和解可能带来的法院的从宽处理。因此,和解程序也不宜继续,案件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四、普通程序应如何进行以及和解的期限问题  和解程序与普通程序应该是并行且附带的关系:(1)和解程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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