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ID:20466784

大小:53.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0-13

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_第1页
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_第2页
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_第3页
资源描述:

《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内容提要: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关键词:法律行为/戏谑行为/悬赏广告Abstract:Theexistingcivillaisunderstandingandlosingfairnessregardedasthe

2、causesoftheuntrueexpressionofthecivillegalact.SuchkindoflegislationisneithersimilartoGerman’sindependentrulesandregulationsofthebehavioroftease,norsimilartoJapan’sclassifyingthebehaviorofteasetothecategoryofretainingthetrueintension.Thisentofferingare,thepaperfirstanalyzesthedifferenceofb

3、ehaviorofteasesasentofferingareentofferingare].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p172[3]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316[4][美]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A].粱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杜.[5][德]弗卢梅.法律交易论[M].Springer-verlag.1992.p58[6]《德国民法典》第133条。[7]善意受领人,即不知表意人为戏谑行为人之人。[8]黄立.民法总则[M].台北:元照出版社,2005.p279[9][意]桑德罗,斯其巴

4、尼选编[M].正义与法.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p34[10]在公法领域却是正义。[11]虽然,效率是私法的价值之一,但这不是首要的。[1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邵建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59[13]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p4[14]杨立新.口头形式不宜视作悬赏广告[N].检察日报.2007-08-09.p12[15]黄立.民法总则[M].台北:元照出版社,2005.p89[1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

5、出版社,2000.p46[17]杨立新.口头形式不宜视作悬赏广告[N].检察日报.2007-08-09.p137[18]《德国民法典》第122条:受害人明知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或因过失而不知的,不发生损害赔偿义务。[19]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155[20]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p40p36[21]杨立新.口头形式不宜视作悬赏广告[N].检察日报.2007-08-09.p144[22]杨立新.口头形式不宜视作悬赏广告[N].检察日报.2007-08-09.p94[23]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M].北京

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p37[2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165[2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邵建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423[26]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如《德国民法典》657条之规定,并且判例和学说都保持一致。另有国家和地区将悬赏广告列入债法编,但是王泽鉴教授认为其实性质仍然是单独行为,因为从其立法目的和该地区通说来看,单独行为更加符合法理本意,比如瑞士债务法和台湾债法对此之规定。[27]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M].北

7、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p39[28]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p40[29][德]弗卢梅.法律交易论[M].Springer-verlag.1992.p56[30]周玉文.公共场合公开宣言应当认定为悬赏广告[N].检察日报.2007-09-05.[3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p280[32]郑玉波.民法总则[M].台北:三民书局,1959;刘清波.民法概论[M].台北:开明印书馆,1979.p244p99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