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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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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关问题探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打击占用、破坏林地地资源犯罪活动中经常使用的罪名,办案民警对它应该比较熟悉,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办案民警对该罪罪名中诸如土地管理法规认定、非法占用认定、林地种类认定、改变林地用途认定、林地大量毁坏鉴定、数量认定等存在着一些困惑。本文试图通过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方面的理解和研究为解决这些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思路。目前,对非法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最权威表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
2、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一条:违反9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本文将根据这个表述展开相应的分析、研讨。一、土地管理法规的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释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这些条文中规定的“土地管
4、理法规”9是按照土地法这个法律部门划分的,并不仅指《土地管理法》,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此,林地属于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森林管理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林地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都属于土地管理法规的组成部分。此外,《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均属于本条中土地
5、管理法规的范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就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对森林公安机关而言,常用土地管理法规就是《森林法》、《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二、非法占用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所谓“非法占用”,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即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少批多占或者使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使用权等,违反了土地利用规划或者计划,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行为。《森林法》第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9条都明确规定,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地所有
6、权或使用权。认定少批多占和欺诈手段获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为非法占用不难理解,但对通过签订民事合同取得了林地“使用权”的是否为“非法占用”一些地方仍存在疑惑。我国“两委”等集体组织林地的流转多在私下进行,很少到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林地的权属进行登记确权,林地所有人、使用人的权益并没有得到相应合法化,特别是个人承包使用集体林地乱象较为突出,大多数个人林地承包使用权仅凭一纸承包租赁协议来证明和保障。土地是不动产,《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林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方式来确权保障,通过登记发证才能合法占
7、有林地并享有林地权益。即仅通过签订民事协议占用林地,也是非法占用林地。三、林地种类的认定《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包括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其他林地”,但《解释》并未明确这三种林地的定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也没有这三种林地的明确规定。但《森林法》第十五条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表述,《森林法实施条例》9第二条中有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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