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460967
大小:61.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0-13
《论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对任何法律的部门法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是对其进行系统性认识的基础性前提。自循环经济法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之后,关于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部门法及其划分标准的基本分析,结合国内不同学者对循环经济法属性的不同观点,认定循环经济法应当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并处于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并列的地位。从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到2012年12月12日国务院讨论并通过
2、《“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循环经济法到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循环工业、循环农业、循环服务体系的形成以及一系列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建成使得循环经济法在实践领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实践的蓬勃发展需要理论的进一步深化与完善作为强有力的指导,因此对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性质研究就成为研究循环经济法躲不开的话题。考虑到目前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本文试图就此进行初步探讨。一、部门法及其划分标准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
3、律规范的总和。要对任何法律的部门法归属进行明确的划分,首先必须明确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任何法律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出现,都应当具备独特的性质、内涵、原则等组成部分。部门法首先应当是一个法学概念,同时也能够划分出若干个子部门,部门法也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传统法学所理解的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以调整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其使命,判断任何法律规范属于哪个部门法,主要以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依据。因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
4、性质,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在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之后,也就成为部门法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部门法。近年来,有新的关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出现,是对传统的观点的补充,包括:第一,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现实中的社会关系往往是是复杂多变的,仅仅依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就需要以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因为,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是由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第二,法律规范的调整目的。法律作为调整社会规范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其
5、优势在于其能够最直接的达到自身所追求的目的并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而法律上的自由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法律规范调整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结果是法的价值实现。本文认为单纯的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部门划分的依据显然不够,需要结合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以及法律规范的调整目的共同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才能对部门法的划分做出准确的把握。二、学术界关于循环经济法部门法属性的认识现状对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的明确在本质上反映了学界对循环经济法的本质、对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可持续发
6、展等问题上的认识程度。围绕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归属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环境法说、”“综合法说”、“独立部门法说”和“经济法说”等几种观点。(一)循环经济法的环境法说关于循环经济法的环境法属性代表性的观点是蔡守秋教授的观点:循环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强调结合经济发展过程保护环境资源和解决环境资源问题;主要是有关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节约利用、综合利用、持续利用、减少废物和废物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的法律。他进而认为,循环经济法是通过法律的方式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循环经济法所调整循环经
7、济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调整活动是存在区别的,循环经济法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治理等一些列的活动有关的法律。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虽然在内容和特点上具有部分的一致性,但是在本质上循环经济法还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本人认为:环境法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且在一定的程度上难以突破,环境法在对环境问题产生后的治理方式上集中表现为事后治理的处理方式,而循环经济法在对环境问题的应对上体现为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在治理的过程中注重经济的发展,所以将循环经济法作为环境
8、法的子系统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二)循环经济法的综合法说关于循环经济法的综合法属性代表性的观点是王灿发教授的观点:循环经济法应该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同时兼具经济法、环境法、行政法的内容和特征。与一般的环境资源保护法、经济法或行政法不同,它是三者兼有的法,同时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这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考量,对循环经济法的定位所关注的重点就不一致,循环经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抛弃对经济利益的思索,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方面又离不开环境法的引导,同时在运行过程中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