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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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机制现存的法律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救济途径一度遭到忽视,刑事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严重限制,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在获得诉讼代理上受到限制等诸多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及救济机制。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权利保障赔偿和补偿  简介:王元,兰州大学2011级刑法研究生。  :D925:A:1009-0592(2011)12-061-01    对刑事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和重视对我国现实的司法状况和刑事诉讼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有利于刑事诉讼理论的进

2、一步深化,也有利于在实践中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的缺失  (一)被害人对案件的控告权受限  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本应非常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但在实践中,被害人的控告权和知悉权都受到严重限制。现行法律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在实际中公安机关不按照检察院的通知办理时,检察院是没有强制力的。  (二)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  被害人作为刑事当事人却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

3、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只能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不轻易提起抗诉。现行法律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犯罪所遭受的物质损害提起赔偿请求,却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犯罪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而刑事被害人却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更是得不到切实的维护。  (三)国家救助政策缺位  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由于被告人经济方面的原因沦为“空判”的现象很普遍。刑事被害人在权利遭受侵害后,经济上又陷入困境,从而出现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上访不断的现象。这一方面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大的漏洞。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

4、利保障不足的主要原因  (一)认识和立法中出现的误区  国家公诉制度的建立后,犯罪成了对国家的侵害,对罪犯的惩罚就成为国家的公权。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国家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是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事实上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并不是一回事。  现行立法虽然将刑事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被害人在接到法院判决又得不到实际赔偿的情况下,也无其他切实可行的途径获得救助。  (二)缺乏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现行法律虽然已经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常常会出现由于被告人自身的经济原因,出现被害人在接到法院的赔偿判决书后却迟迟得不

5、到实际的赔偿,致使经济陷入困境而危害社会的稳定。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操作人员的办案水平和综合素质的差异,导致对被害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重视,而忽视了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此不足之处还需在以后的立法及司法中予以重视。  三、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的构想  近年来,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及司法实践,关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构想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知悉权  采用公诉制度强化了对犯罪的追究,却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由此,笔者认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被害人有了解案件在每一个

6、诉讼阶段上的进展及案件不能继续进行的原因等知情的权利。“为此应当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定期向被害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的义务。”  (二)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和法律援助权  现行立法未赋予刑事被害人直接的上诉权,只给予其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笔者认为,在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法律虽规定,被害人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却未赋予其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事实上被害人是弱者,公诉方在对犯罪人进行追究时,并不完全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因此应当在被害人处境不利的情况下为其指定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代理。考虑到被害

7、人在公诉案件中并非真正的控方,所以被害人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的范围和方式方面较被告人应更为严格些。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能够为被害人提供更为直接的保护,为此要扩大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范围,就必须加强保证“民事”方面的独立性。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是合理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和民事诉讼一致,由法官根据相关规定自由裁量。  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人直接侵害的对象,其身心和财产方面都受到极大伤害,在犯罪人不能及时赔偿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以足够的帮助。为此,赋予刑事被害人应有的权利,建构国家和社会救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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