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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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内容摘要: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是现代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顺应国际潮流,结合我国犯罪和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又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政策。Contentabstract:Thecriminalvictim'srightandthereliefarethemodernhumanrightsprotectionandthegovernmentbylawconstructionimportantcontent,complieswiththein

2、ternationaltidalcurrent,unifiesourcountrycrimeandthecriminalvictim'sreality.Establishesourcountry'scriminalvictim'scountrycompensatoryregime,isnotonlyconstructsthegovernmentbylawsocietytheneed,alsoconformstotheconstructionharmonioussociety'snationalpolicy.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3、国家补偿必要性可行性Keyword:victimsofcrimestheexpiationnationalnecessityfeasibility刑事被害人,也称犯罪被害人,通常是指那些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其财产被故意占有或毁坏的人。如果犯罪导致该人死亡,那么其直系亲属也可视为犯罪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其含义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人身、财产或精神方面的损害又得不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

4、保障被害人在无法得到犯罪加害人的直接赔偿时能够从其他渠道得到救济和抚慰,以免使被害人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意外灾难而不公平地陷入困境,从而恢复失去的正义,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宁。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述(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起源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的制度早在三千多年以前就产生了。汉穆拉比时期的《巴比伦法典》(公元前1775年)中便已规定,如果未能捕获罪犯,地区政府应当赔偿抢劫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谋杀案件中,政府从国库中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定数量的银子。10此后,国家补偿逐渐被罪犯赔偿所替代。到公元后18世纪,在欧

5、洲的监狱改革运动风起云涌时,人们又恢复了对国家补偿的兴趣。那一时期的监狱改革家们为囚犯的痛苦而呐喊,并间接地呼吁人们重视被害人的窘境。那时的著名监狱改革专家杰里米•边沁主张,社会不应该抛弃那些人身或财产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后来这一理论经过加罗法洛、菲利等为代表的实证学派的发展,逐步得以确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西兰在1963年建立了第一个刑事损害补偿法庭,此后,英格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陆续开始对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决议,通过了《关

6、于被害者》的决议及其附件《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方式、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以后更多的西方国家开始考虑或正在建立这一制度。从西方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这一制度是可行的,取得了相当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刑事被害人因此渡过了遭致罪犯侵害后的难关,而且更重要的是从感情上巩固了对国家和社会秩序的认同感和信赖感,避免了矛盾的再次激化。(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1.国家责任理论。该理论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所承担的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具体体现。由于国

7、家垄断司法权、政府独占防卫力量,因此应该负有保护人民免受攻击及失窃的责任。因为,国家既然禁止公民携带或持有武器,就意味着国家承担了对公民防卫的责任,自然国家也就应该保证公民不受暴力犯罪的侵犯。这种国家有预防犯罪使人民免于被犯罪侵犯的责任来源于公民与国家所订立的社会契约。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但为了使社会由一种自然状态过渡到一种文明状态,人们就必须寻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卢梭:《卢梭文集》,李常山,何

8、兆武译,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所谓的结合形式就是国家。然而“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洛克:《政府论》,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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