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权的独立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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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权的独立与制约论文:本文主要分析了司法权的独立和司法权的制约的基本内容。通过考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详细分析了确保司法权独立的意义和措施、制约司法权的意义和措施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法律指导下的司法权独立与制约并不矛盾,司法权的独立旨在防止立法权、行政权和不当人情关系影响司法权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制约旨在防止司法权被恣意行使,二者有机结合是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关键词: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的制约法律作为社会和国家普遍遵从的规范,调整着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法律发挥这一作用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

2、种是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另一种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即司法权的行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关系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司法权的行使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为司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严密的程序制度,有公开明确的法律作依据,司法权的行使结果能充分体现正义的价值,使得司法成为各种社会纠纷普遍的解决方式,是整个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的司法权的行使并不能完全按照理论上所设计的或法律上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使。由于认识和体

3、制上的原因,司法权的行使受到来自国家、社会各个行业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方方面面的干涉和阻挠,这些干涉者为自身利益随意插手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严重违背宪法规定,阻挠案件的公正处理,歪曲社会正义,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因此,在法治进程中,维护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是使社会行为规则最终确立并被普遍遵守的关键。维护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当首先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权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孟德斯鸠在《论法

4、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司法权是一种限制公权力和私权利不当行使的权力,其中包括司法权本身的不当行使。因此,司法权必需独立于行政权的影响,独立于人情因素的影响,独立于社会舆论的影响,独立于司法人员自身的感情因素的影响,只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由此可见,司法权的独立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行使司法权的主体独立我国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和

5、人民法院。主体独立有以下几层含义:1、人事关系的独立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不受任何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同是产生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部门,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与其他行政机关没有职权交叉,业务重叠。但这并不代表人事关系上的独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的任命与罢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同时,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传统

6、的影响,使得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任意撤换不按其意思办事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任意在司法机关中安置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虽然《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但对违法任命或免职法官、检察官的行为缺乏硬性的规制措施,进而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人事结构的影响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法治观念高低。虽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只有这一条途径,但也正是因为缺乏对这一途径的有效约束,司法机关只能接受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而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抗辩权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人员队伍上的不稳定因素增

7、加。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因此,笔者认为应保持司法机关人事制度上一定的独立性,即,应将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进一步细化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条件和程序,对违法任免法官、检察官的行为,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有申诉权和抗辩权,由上一级司法机关负责司法机关人事任免事宜的违宪审查,并由上一级司法机关对违法任免行为向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纠正建议。2、财政关系的独立汉密尔顿曾说过:“就人类的天性的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

8、权和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在我国,司法机关的各项经费有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拔款,地方政府因而有了干预司法权行使的便利,司法机关也因此不能真正独立行使职权。纵观所有涉及地方政府领导人犯罪的案件,几乎没有一起是同级司法机关首先提出追究的。甚至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还成了地方政府的“打手”。1996年河南省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的李长河在报复揭发其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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