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技巧

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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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技巧对于售后回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而企业上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时会

2、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均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处理,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本文主要以会计上回购不确认收入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分别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考虑所得税影响,假定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所得税税率为25%。  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

3、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8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万元,款项已收到。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商品没有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出;第二种情况是商品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出,并假设2007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

4、上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将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第一种情况假定商品未发出,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相关会计处理为:  2007年12月:  借:银行存款1170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

5、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少所得税费用。  甲公司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1000-800)×25%=5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0   贷:所得税费用500000。  财务费用=(1200-1000)×1÷5=40(万元),2007年12月及以后4个月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400000   贷:其他应付

6、款40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40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100000。  2008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  借:其他应付款1200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00。  第二种情况下,假定商品已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7年12月:  借:银行存款1170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00  借:发出商品80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0  借:财务费用400000   贷:其他应付款400000。  2007年确认递

7、延所得税资产=(200+40)×25%=60(万元),税法上当期应缴所得税=(100+240)×25%=85(万元)。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00000    所得税费用2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50000。  还有个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售后回购

8、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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