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与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修正)

呼与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修正)

ID:20451756

大小:2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12

呼与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修正)_第1页
呼与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修正)_第2页
呼与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修正)_第3页
呼与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修正)_第4页
呼与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呼与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修正)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8年修正)2009年02月05日15时56分167 主题分类:食品医药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2、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设置明显禁烟标示:  (一)图书阅览室、实验室;  (二)表演厅、礼堂、陈列室、会议室;  (三)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出租车、电梯间、密闭式铁路列车及其它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  (五)托儿所、幼儿园;  (六)医疗机构、其它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  (七)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少年宫

3、;  (八)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等营业场所;  (九)制造、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三条:“下列场所可以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区(室),吸烟区(室)应有明显的区隔及标示。除吸烟区(室)外,不得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酒店、宾馆、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  (三)非密闭式的铁路列车及轮船;  (四)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  (五)其他可以设置吸烟区(室)的公共场所。“  四、修改第

4、五条为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举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不得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和吸烟器具;  (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五、修改第六条为第七条:“公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执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任何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  六、修改第七条为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

5、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吸烟者不予制止的,处500元罚款。“  七、删除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1998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8年11月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修正)  

6、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设置明显禁烟标示:  (一)图书阅览室、实验室;  (二)表演厅、礼堂、陈列室、会议室;  (三)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出租车、电梯间、密闭式铁路列车及其它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  (五)托儿所、幼儿园;  (六)医疗机构、其它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  (七)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少年宫;  (八)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等营业场所;  (九)制造、储存或销售易燃易

7、爆物品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下列场所可以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区(室),吸烟区(室)应有明显的区隔及标示。除吸烟区(室)外,不得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酒店、宾馆、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  (三)非密闭式的铁路列车及轮船;  (四)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  (五)其他可以设置吸烟区(室)的公共场所。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

8、督和管理。  第五条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