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挪用公款4亿9千万 华创证券营业部老总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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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挪用公款4亿9千万华创证券营业部老总受审

2、第1内容显示中  在3年的时间内,他涉嫌先后挪用资金5745笔累计4亿5千万供他人炒股谋利,事后为掩盖罪行,又制作虚假客户资金余额表以蒙骗总公司的审计工作。昨日,原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控江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总经理邹某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及贪污3项罪名被押上了被告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挪用公款4亿9千万    现年37岁的邹某是贵阳市人,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

3、程度。他在工作上一帆风顺,很快担任了华创公司营业部总经理一职。在去年2月13日,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    据公诉方控称,1999年5月,邹某任营业部总经理后与上海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祝军(另案处理)商定,由邹某将营业部经手管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给吴在营业部进行炒股,而吴祝军按万分之三日息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    从1999年5月31起,吴祝军安排其操盘手何伟陆续在控江路营业部开设了9个资金帐户,邹某则安排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张宇,按吴所需资金量提供资金到其所设帐户上。    从1999年

4、5月31日至2002年12月期间,邹某先后共挪用营业部资金5745笔累计4.5亿余元供吴祝军用于炒股利。随后邹某为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于2000年底和2001年底,串通和唆使交易部经理张宇等人修改记载电脑交易数据和指令的软盘,制作虚假客户资金余额表,将吴祝军所属资金帐户“资金余额表”上呈现的负数调整成正数,从而隐瞒挪用营业部资金的事实,以此蒙骗公司总部和总部的审计。    2002年7月、10月,邹某采用类似方法,以为公司谋“福利”等事由,多次挪用公款达4400多万元。直至案发时,仍有5千余万元

5、未归还营业部。    受贿160万元    2000年5月,吴祝军使用邹某挪用的巨资炒股获得人民币800万元后,遂要求提取现金。邹某则要求吴按20%的比例将160万元送给自己,吴表示同意。邹某收钱后用于个人炒股。“我是代表营业部收的钱,并非自己所得。而这钱也只是吴祝军暂时借给营业部用于炒股的。”对这公诉方的受贿罪指控,邹某解释是吴当是想撤走资金,他们为了“挽留”住这名大客户,才让其先领640万元,剩余的160万元暂借营业部炒股。    贪污98万元    1999年7月至2002年12月,邹某安排营

6、业部副经理韩枫(另案处理)等人按吴祝军股票成交量千分之一的比例以“付吴返款”为名,先后从营业部财务及营业部办公室主任袁新民保管的营业部帐外资金中分40笔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    该款取出后,邹将该款占为已有后用于炒股。    2001年2月23日,营业部与“湘财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签定B股委托代理协议,由营业部介绍客户到“湘财证券”炒B股,“湘财证券”则按实际交易佣金的50%支付介绍费给营业部。2001年7月11日、12月24日,邹某指示张宇分别从“湘、财证券”领取了交易佣金共计2.4

7、3万美金及港币7200元。邹某得到钱后,除7200元港币交由袁新民保管,2000美金作为礼金送人外,剩余22300美金则被其揣进了腰包。    2003年元月邹某被免职后,为掩盖其侵吞22300美金的事实,其指使袁新民以“付营业部房租”为名制作假帐,将2.43万美金折成人民币20万元作为支付营业部房租列支。    犯罪还是违规?    在昨日的庭审中,邹某挪用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4亿9千余万元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公诉方认为,其挪用的犯罪事实总的概括为三方面:

8、包括前期的预谋阶段,再到实际挪用,最后到为掩盖罪行而制作虚假客户资金余额表,从而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邹某则辩称,“我没有挪用公款,没有为自己谋私利,这种融资炒股的行为在行业里是常有的事。”邹某对公诉方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当庭否认。    邹某的辩护律师称,邹某挪用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事实是清楚的,但关键是其行为的性质。根据证券行业的特点,邹某为了完成总公司下达的“指令”,把公司业务做大,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并非为自己谋利,才

9、采取这种行为。就性质上应属于证券公司对客户的一种融资行为,是整个营业部的单位行为,不应归于挪用公款罪的范围,应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于贪污罪及受贿罪,其辩护律师也以证据不足否认了指控。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贵州商报·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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