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学生家庭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信用风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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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学生家庭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信用风险的义务借款学生家庭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信用风险的义务【出处】《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摘要】信用风险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风险,已成为制约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借款学生家庭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受益人应承担防范信用风险的义务,其主要形式是信用保证义务和信息告知义务。【关键词】借款学生家庭;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证义务;信息告知义务【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制度安排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而专门设置的信用贷款,是为社会

2、公民公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方式,是政府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制度自1999年实施以来已惠及近百万贫困大学生[1]。  虽然银行的任何一笔贷款都有风险,但高风险却是国家助学贷款给银行带来的巨大挑战。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客观风险,如贷款人意外死亡或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致使贷款无法收回。是不可预见和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系统性风险;二是主观风险,主要指信用风险,即因借款者不遵守承诺致使贷款无法收回,属于非系统性风险。国家助学贷款的特点决定了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

3、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即银行完全凭借客户的信用而无须提供抵押物或第三者保证而发放的贷款,其核心是“信用”。从经济学上讲,信用贷款的信用包括资产信用和道德信用两方面。个人诚实守信的品质、以往能够证明其操守的记录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素质的受教育程度等是道德信用部分。但对于消费信贷而言更有意义的应是资产信用。而国家助学贷款作为面向贫困生的一种信用贷款,恰恰缺乏借款学生的资产信用背景,即便是道德信用部分也是不完整的,因为它依赖的是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素质的预期,即大学生本身接受4年的高等教育,被认为是具有良好信用度和前途的高

4、素质人才,他们的偿债积极性及偿债能力应比普通人高得多。但预期毕竟不等于现实,而且学生毕业以后流动性大,与银行的联系主要靠学生主动,银行是被动接受信息,这样就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助学贷款的高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几年来也恰恰验证了这一点。一般而言,银行资产业务的违约率不超过4%是商业银行的保本线。而据央行统计显示,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以来不良贷款率已经超过20%,[2]这已远远超过银行的承受底线。而且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产生不久,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手段还不严密也不完善。助

5、学贷款的笔数多,单笔额度小,在实施过程中,对每笔贷款的审核、调查、催收等各项手续一道都不能少,因而成本很高。故而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热情日减。如何控制和防范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已成为制约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本文拟分析借款学生家庭在防范信用风险方面的义务。  二、借款学生家庭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的受益人地位  从形式上看,国家助学贷款与普通商业贷款没有区别,都是通过贷款合同来运行的,助学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大学生从银行借得货币资金,用于支付在校期间

6、的生活费与学费,毕业后用取得的收入逐年偿还,表现为有偿的未来货币资本与现实货币资本的交换过程。  但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由政府主导推行的政策性贷款,因此它不像普通商业贷款那样仅限于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在助学贷款制度下有一个受益群体一一贫困大学生。而且,正是由于此项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这些贫困大学生才得以受到高等教育,政府也顺利地履行了辅助社会弱势群体的责任,学校保障了学费收入从而维持了高等教育的发展,银行不仅可能获得贷款利润,也有助i1为发展未来优质客户积累客源[3]。既然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有这么庞大的受益群体,那么防范贷

7、款风险的责任就不仅由借款人和银行承担,而应该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这个受益群体共同负担。为此,理论和实务上都为政莳、学校、银行乃至用人单位设定了在防范贷款风险方面的义务。  笔者以为,除政府、学生、学校和银行外,借款学生的家庭也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受益人。从法律上看,我国大学生大多已年满1S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事实而言,由于缺少其他生活来源,我国大学生的求学及生活费用仍主要依赖于家庭,供养子女上大学仍是我国大部分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却使贫困生的家庭免除了这一责任,但其子女受到高等教育后给家庭

8、带来的益处却并不会因此消失。由此可见,借款大学生的家庭无疑也是国家贷款制度的直接受益者之一。  如果借款学生家庭只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益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那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从制度层面明确借款学生家庭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并进而明确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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