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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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自身生存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事法益内容势必发展变化,新的民事法益将会不断生成。在此情形下,期望在民法中通过民事权利的形式将应当受到保障的民事法益尽数列举的愿望是不现实的,由此产生了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作为民事法益的一个下属概念。相对于已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意蕴和确认形式如何,其研究意义何在,如何证成和保障,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益制度,加强我国民事法益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益;民事权利;法益  []

2、D923 []A []1004-518X(2012)06-0156-05  宗志翔(1964-),男,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江西南昌 330022)  法乃利益之器,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护种种正当的利益。法益概念原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宾丁、李斯特在讨论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提出的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的本质是生活利益。由于生活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上升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目前民法学、行政法学界在本学科领域内对法益范畴虽有所探讨,但未像刑法学界那样将法

3、益作为学科基本范畴进行系统研究。  对于民法而言,利益既是民法制度建立的基石和载体,更是民法制度的终极价值追求。  在民法制度设计上,立法者主要通过设定民事权利来保护民事法益。自近代民法生成以来,各国的民法都试图通过民事权利的形式对民事法益作出全面性的规定,以期能够将所要保障的民事法益尽量囊括其中,为人们实现民事法益以及国家保障民事法益提供明确的法律根据。但是,由于民事法益在实质上是人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内容并不是主观性的,而要受到特定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4、,人们对自身生存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事法益内容势必发展变化,新的民事法益将会不断生成。在此情形下,期望在民法中通过民事权利的形式将应当受到保障的民事法益尽数列举的愿望,是不现实的,由此而产生了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的问题。  一、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的意蕴  利益之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法律虽为利益之器,但并非任何利益皆受到法律的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利益或受民法规范,或不受民法规范。受民法所规范的社会生活利益,即所谓民事法益。不受民法所规范的社会生活利益,即所谓自由资源。  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对法益

5、问题的探讨,大部分集中在将民事法益作为与民事权利相互对立的范畴,并强调两者之间的区别,将民事法益解读为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这不利于人们对民事法益问题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因为仅将民事法益解读为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实际上忽视了民事法益的两个不同层次:已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与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事实上,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是民事法益的一个下属概念。民事法益根据是否蕴含在民事权利之中,可以区分为已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与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两个层级。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是系相对于已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而言的。就词义

6、而言,已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即蕴含在民事权利之中的民事法益;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即未蕴含在民事权利之中的民事法益。  从逻辑上讲,民事权利是民事法益的类型化、上升化。因此,正确理解民事权利的意蕴是探讨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民事法益意蕴的基础。  通说认为,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其意蕴有三:首先,意志自由。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这一范围内,他可以做他所希望的事情。因此,民事权利首先是一种自由权。其次,法律保障。民事权利之所以受到法律保障,乃因为它是依法产生

7、的。法律之所以保障权利,乃因为权利所反映的利益符合立法者的要求,因而得到其认可。再次,实现利益。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权利人享有自由权并非目的,其目的在于运用这种自由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民法领域,一切法律关系都归结为利益关系,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受让权利,不过是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因此,民事权利的落脚点,不可不归结在利益上。这种民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自身生存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事法益内容势必发展变化,新的民事法益将会不断生成。在此情形下,期望在民法中通过民事权利的形式将应当受到保障的民事

8、法益尽数列举的愿望是不现实的,由此产生了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作为民事法益的一个下属概念。相对于已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意蕴和确认形式如何,其研究意义何在,如何证成和保障,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益制度,加强我国民事法益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益;民事权利;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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