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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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之我见【摘要】商业汇票贴现因银行一般附带有追索权而形成贴现企业的潜在债务,会计制度将其视同为质押借款,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即使在视为质押借款的前提下,企业对商业汇票贴现仍然可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不同的影响,尤其是带息商业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更是如此。企业应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基本思想及会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较小的方法,从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尽可能真实的财务信息。【关键词】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会计信息质量对于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商业汇票贴现,《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

2、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中有一个解释:对于附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视同质押借款,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对于未附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则视同销售直接冲销应收票据账面价值。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没有再做补充或者修订性的说明。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精神及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为依据,对企业商业汇票贴现行为在会计上如何进行合理的处理进行探讨。一、不带息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一)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我国《票据法》规定,应收票据

3、贴现到期时,如果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未按期付款,贴现银行可以向申请贴现的企业行使追索权。目前各大银行为了降低自身风险,一般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即使接受,银行一般也会保留追索权,这对申请贴现的企业来讲,形成了潜在的债务。对于这个潜在的债务,现行会计制度要求视同质押借款直接计入短期借款,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企业在对票据进行贴现时应先对票据付款方财务状况及信用进行评估,如果无法确定付款方支付票据款的可能性,可以将该贴现行为引发的潜在债务视为质押借款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但如果企业评估票据付款方财务状况及信用良好,拒付票据款的可能性很低,

4、企业对于贴现出去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直接转销。这样处理更符合谨慎性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也更能揭示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报表信息质量。例1:2013年1月12日,甲公司因急需资金,将同城乙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签发的、面值为100000元、期限为6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后受理。假设银行按年化贴现率6%收取贴现息。贴息=100000×6%÷12×4=2000(元)贴现净额=100000-2000=98000(元)(1)申请贴现:假设一:贴现时企业无法确定付款方支付票据款的可能性:借:银行存款98000,财

5、务费用2000;贷:短期借款100000。假设二:贴现时企业可以确定付款方支付票据款的可能性很高,则做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98000,财务费用2000;贷:应收票据100000。说明:后面环节的账务处理建立在假设一的基础上,不再表述假设二下的账务处理。(2)票据到期后银行如期收到票据款:借:短期借款100000;贷:应收票据100000。(3)票据到期后银行未能收到票据款,划走甲公司存款:借:短期借款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借:应收账款100000;贷:应收票据100000。(4)票据到期后银行未能收到票据款,甲公司也无力支付,银行转为

6、甲公司逾期贷款:借:应收账款100000;贷:应收票据100000。(二)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到期收不回款项的可能性很低。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不管贴现银行是否保留追索权,就企业而言,不能因为一个较低的风险而过度使用谨慎性原则,将贴现视为质押借款,所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以直接转销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例2:沿用例1的资料,假设甲公司贴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1)申请贴现:借:银行存款98000,财务费用2000;贷:应收票据100000。(2)票据到期后银行如期收到票据款,不需要做账务处理。(3)票据到期后银行未能收到票据

7、款,划走甲公司存款:借:应收账款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4)票据到期后银行未能收到票据款,甲公司也无力支付,银行转为甲公司逾期贷款:借:应收账款100000;贷:短期借款100000。二、带息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一)带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例3:2012年7月12日,甲公司因急需资金,将异地乙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签发的、面值为10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4%、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后受理。假设:①企业每逢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息;②银行按年化贴现率6%收取贴现息。(1)2012年6月3

8、0日计息:利息=100000×4%÷360×(21+30)≈5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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