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法律视角中的超验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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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西方法律视角中的超验思维:学者多讲西方法治文化经历了数百年的沉淀,拥有极为深厚的法治传统,而中国因为长久的人治传统,在法治的进程中发展迟缓略显滞后。可以说,这句话点出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言简意赅。但是,翻阅中国现时法学文献大多满足于此结论,并未对中西方法律文化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索。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现在就此问题先简单地对西方长久以来形成的超验思维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有所裨益。  关键词:超验思维;公民不服从;法律信仰    一、引言  在西方,法治理念源远流长,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雏形最早可追

2、溯于古希腊时期,西方法律中抽象的理性特征便是源于古希腊异常发达的自然哲学。这是一种在人类自发好奇心支配下获得的纯粹的知识。源于古希腊哲学家所一直宣扬的万物本质的自然,对西方历史影响颇大的斯多噶学派所提倡的宇宙理性最早可以追溯与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或阿那克萨哥拉的"奴斯",正如乔·萨拜因在其著作《政治学说史》中所写:"希腊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继续沿着业已为自然哲学所开辟的老路线前进--追求变化中的不变和多样性中的统一性。"萨拜因所说的不变、统一性在西方法律哲学中便具体化为西方法学领域永恒的超验思维。

3、  在现在学术领域之中,我们往往惊叹于西方严密的制度设计或表层理论,而对深层次的法律思想缺乏深刻的剖析,下面我便借这篇论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索,以期能收抛砖引玉之效。  二、超验思维的基本内涵  "超验的"(transcendent)也可以译作"超越的",它是指超越经验而存在的意思。在康德的哲学中,同"内在"相对,意为超出一切可能的经验之上,非人的认识能力可以达到。感觉之外的物质世界"自在之物"是客观存在的,它作用于人们的感官而产生感觉;但是人们通过感觉只能认识到它的现象而不可能是其本体。

4、超验究其本意是不可经验,相对于认识论而言是指不能被证明或证伪。  在法律视角中,超验思维是指制定、遵守法律所应一体遵行的基本法律理念,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人不可能成为法律的最终制定者,在人类世界之上存在另一个超验世界,神或上帝才是人类永恒法律的创造者、发布者和执掌者。在西方创世的故事中,是神,上帝耶和华,创造了天地万物,昼夜四季。西方的世界观便围绕着神的的观念丰富发展起来。神是至高无上的,他用法律统治宇宙,是庄严的立法者。作为西方法律鼻祖的摩西的金牌律是求助于任何神灵由神在山顶上授予他的,这也就承认存在

5、通过神的启示而给予人类较高法律,承认存在超自然的认可,承认存在人类无从认识的另一世界。  超验思维的存在使法律获得了神圣的渊源,使其成为一种正义论,成为西方历史上出现最早、最持久、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正义论。超验思维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头脑之中,它具有极强的抽象特性,是一种更高级和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抽象体系。借助其抽象特征使其摆脱了封闭的窠臼,能够不断适应历史的发展,成为不断的社会变革中的活跃的因素。在西方近代历史中,启蒙运动被认为是人性摆脱神性的束缚,得到极大宣扬的时代,可就在此时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依然保留

6、了对上帝的敬仰,以各种前提将成就贡献于理性的上帝。超验思维的影响可见一斑,同时也体现了超验思维的能动特性。  三、超验思维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超验性的意识在西方几千年法律思想的沉淀中早已根深蒂固,超验思维的存在也必然对现实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最明显便是西方公民不服从法律传统的形成。  所谓公民不服从是指当公民发现某一法律文件或政府政策、决定不符合自己所预设之正义观念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之时,以非暴力的形式表示自己拒绝服从。现代语义上的"公民不服从"由梭罗率先提出。公民不服从根本问题是:人们应否绝对的遵守

7、法律,而无论该法律公正与否。也就是说,面对恶法,人们是否可以选择不服从。"我的主张是,如果一个人违反了被他的良知判定为不公正的法律,并愿意接受处罚,呆在监狱里以唤醒大众再不公正现象上的良知,那么,在事实上,它所表达的正是对法律最崇高的敬意"马丁·路德·金作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领导者,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发展。在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之中,马丁·路德·金充分运用了超验思维下形成的公民不服从精神反抗本质为恶的法律,呼吁种族平等,并最终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他推崇每个人的权利,并主张法律求之于每个人的内心,得到了极大地响

8、应,充分体现了超验思维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显著影响。  可以说,超验思维的影响充斥着西方社会法律领域的方方面面,如法官自由心证的确立,便将法官的审判限定于个人的良心和法律之上,求之良心便是将超验思维付之于个人理性,求之法律便是将个人的超验思维局限于群体理性之下,再如证人作证之前的宣誓,便是借助超验思维,使人的思想上升于超验世界,借此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四、结论  法律要转化为现实的和谐有序的状态,仅仅依靠作为后盾的、惩恶于既然的法律的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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