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耕地原则上不能继承

承包经营耕地原则上不能继承

ID:20403176

大小:53.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0-13

承包经营耕地原则上不能继承_第1页
承包经营耕地原则上不能继承_第2页
承包经营耕地原则上不能继承_第3页
资源描述:

《承包经营耕地原则上不能继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承包经营的耕地原则上不能继承  司连杰袁忠勇  裁判要旨  家庭承包的责任田在其成员死亡后,依法原则上不能继承,而只能由该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在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定上,应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人员为原则。  案情  李红军与李王氏系母子关系。1998年8月31日两人所在的李庄村进行土地大调整,将位于村北公路南侧的土地4.4亩耕地承包给李王氏和李红军两人,并颁发了承包户主为李红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9年12月26日,李红军和王桂英登记结婚,并实际耕种该块承包地。此后,李红军夫妇生育一男一女,孩子和王

2、桂英均未取得承包地。2005年7月2日,李红军在浇地时触电身亡,不久,王桂英改嫁。王桂英认为,其婚后就与李王氏分家另过,况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户主是自己的丈夫李红军,李红军死亡后该责任田应由自己承包经营。王桂英不同意李王氏耕种该地并出面阻挠干涉,李王氏遂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桂英诉上法庭。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承包的耕地依法不得继承,只能由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李王氏现对该整块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王桂英阻止李王氏耕种,属侵权行为,应予停止,并应返还李王氏该块土地。遂作出判决。

3、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焦点问题:1.王桂英是否承包户家庭成员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承包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确定每农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老少,人人有份,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进行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方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李庄村分给李红军、李王氏二人4.4亩责任田是正确的。他们领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证书》对承包方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住所地、承包土地的位置等都有明确的记载。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此立法本意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也从客观上羁束了新增家庭成员转变为土地承包户家庭成员的可能性。本案中王桂英虽然提供了户主是李红军,成员是其和两个孩子的户口本证明,但这只是其与丈夫组成新家庭后的成员,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承包户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土地承包户成员只有李红军和李王氏,此证书在经颁发机关变更,或者被有权机关注销或确认无效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5、  2.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问题。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如果作为承包一方的农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趋于消灭,由发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假如耕地允许继承,那么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看有失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

6、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被告与李红军结婚后,一直没有分得承包地,也非该承包户的成员,其对该块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而李王氏作为该承包户的成员,对李红军的那份承包地享有继续耕种的权利。但如果李王氏同意王桂英对争执地块继续经营,那又要另当别论了。  3.王桂英的土地承包权利救济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

7、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王桂英与李红军结婚后一直未取得承包地,如果其与李红军结婚前在娘家拥有承包地,其娘家所在的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不得收回;如果其与李红军结婚前在娘家所在的村没有承包地,在改嫁前可向李红军所在的李庄村申请取得,在改嫁后可向新居住地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取得。当然,王桂英改嫁后也并非不可向李红军所在的李庄村申请取得承包地,但因其已不属于李庄村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若想在李庄村获得承包地,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

8、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