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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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建议医患纠纷引起各方关注,成为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并且多数发展到暴力解决,可能为医疗行业所始料不及。2004年2月11日,四川大学附属华西医院普外一科科主任李宁教授被一中年女性用不锈钢刀砍伤头部,造成失血性休克。 2005年8月12日,福建中医学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戴春福在该院附属的“国医堂”医院坐诊时,被一名患者用刀捅死。温州本地的情况也不容乐观,2006年春节,温州一家民营医院被患者家属在医院门口设灵堂、摆花圈、敲锣打鼓长达一个月之久,甚至前来参加调解的律师也被殴打。温州几家最大的医院也分别被多达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患者家属围攻过多次,其中一家医院的一名护士甚至被死者家属困在尸体旁一天一夜。 医患关系如此紧张,不能不令人关注。然而,谈到医患纠纷,人们在感情上无疑更多地倾向于患者,这使医院和曾经在社会中拥有崇高地位的白衣天使医生日益被妖魔化。尤要注意的是,这种“妖魔化”已在影响人们治病的就医方式。比如,能自己看的小病,尽量自己买药搞定。再严重点的,通过靠得住的医生朋友给出建议,也是自己买药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显然,就医模式的悄变,带来的是个双输的结果:患者虽然节省了眼前的医疗费,却可能使身体落下病根;病人回避去医院就诊,医院则失去自己赖以存在的根本。医患纠纷的增加,给医生带来强大的心理和现实压力,迫使他们在医疗工作中采用愈加循规蹈矩的治疗手段以防止病人索赔,而这又构成临床医学进步的巨大障碍。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3月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由于医患纠纷增多,很多医师感到执业环境恶化,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医师队伍的稳定。  在被调查的医师中,有60.6%的医师对当前所处医疗执业环境不满意,有74.29%的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中青年医师中,80%以上认为其待遇与所从事的高风险、高技术的职业不相符。由于在工作中精神压力大、缺乏安全感,一些医师在诊疗过程不愿意施行风险较高的诊疗手段。 在社会上多数人看来,医师是一种不错的职业,但调查中却有将近54%的医师表示,不愿意自己的子女报考医学院校,这表明执业环境的恶化已经影响到医师队伍的稳定。医疗过程中发生医患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就如同交通出现交通事故纠纷一样。但是,医患纠纷为什么会频频升级为暴力事件呢?分析其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医疗机构以及医师本身的原因。由于目前以药养医、医疗资源市场化等不合理的医疗机制,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医师为了个人生存问题,不是从患者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导致了许多小病大医,甚至是本应转院的不转院,延误治疗。部分医疗机构的医师水平过低,也造成了许多误诊误治。患者与医师之间缺乏沟通,相互之间不理解也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不相信小医院,绝大多数的温州人在选择医院时会选择几家较大的医院,导致几家大医院人满为患,医师每天的工作量达到了极限的几倍,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这样必然不可避免的出现疏忽,或是医师不能很详细的向患者解释病情,引起患者的误解而出现医疗纠纷。二、公权力弱化,致使医疗纠纷不能迅速有效的解决,患者退而求其私。反观医患纠纷,尽管几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举证责任倒置” 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使医患纠纷处理有序化和降低诉讼门槛的目的。但是,实践中公权力对医患纠纷的干预仍然有限。在行政方面,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去被说成是有“老子为儿子鉴定”之嫌,于是,卫生行政部门就在医疗事故的调解和处理上退避三舍,行政干预过程转化为由弱化行政控制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行为当属于准公权力,然而还没有给予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在司法方面,诉讼门槛降下来了,有关诉讼案件也增加了,但是,冗长的审理过程、沉重的诉讼成本、不可确信的公正性都成为当事人在医患纠纷中不可承受之负担。有纠纷,不是找法院,或者找相应的行政部门,而是统统回到医院,“找当事人去!”。这就是医患纠纷的现状。三、社会舆论上,认为发生医疗纠纷必然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患纠纷所形成的关系通常是假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侵害方(侵权方),患者及其家属是受害方(受害者)。受害者寻求权利救济的时候,必然也寻求权利救济的通道(方式)。如前所述,目前公力救济失守、弱化或者无效,必然迫使私力(自力)救济发达,而私力救济途径若毫无规范、毫无约束、毫无限制,必然使得受害者在权利救济途中总是期待争取到更大的利益,同时在采取的方式上更加倾向强行交涉。这样必然导致医疗纠纷发展为“医闹”。四、对于“医闹”者,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导致医疗纠纷预演预烈。在患者家属滞留医院,或是雇佣“职业医闹”在医院门口聚众静坐,或是拉起条幅给医院施压,甚至将死者或是伤者抬到门诊大厅,在医院摆设灵堂,扰乱正常的就医秩序时,作为司法行政机构本来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或是《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医闹者进行处罚,或是采取强制措施。但温州有一种说话是“死人大” ,因此在出现医闹时,司法部门往往过多的照顾到死者家属的情绪,而很少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本属于民事纠纷,但医闹扰乱了正常的就医秩序,则使一个公共治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医闹,稳定医疗秩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浙江省舟山市2006年4月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意见》。我市也可以联合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等部门制订相关的规定、意见,以明确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原则和程序以及有关部门相关职责,设立法律咨询、鉴定外联、纠纷调解和安全保卫更工作小组,由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派人员参与相关工作,减少医闹的发生。并制订医闹处理预案,以减少医闹的影响。二、提高医师的素质,对医师进行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并定期组织医院的管理人员以及临床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培训,教育医院工作人员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并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三、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在患者家属扰乱正常的就医秩序时,作为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面对,及时出警,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予以查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带头人或是“职业医闹”者采取治安拘留,对于严重者甚至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扰乱企事业单位生产秩序罪予以处罚。作为司法部门应当为患方提供处置医患纠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引导患者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新闻媒体正确的引导。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3月的调查报告显示,医师们对有些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有失偏颇反应也比较强烈,有80%的医师认为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不客观。温州的医护人员也认为目前行医难,在发生医闹时,患者不是弱者,相反医护人员成了弱者。因此,建议新闻媒体今后在关注患者的同时,多采访一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临床工作人员,听听他们对医患纠纷发生的看法,特别是在发生医闹时他们所处的困境,或是医闹对医疗机构和其他就医者的影响。提案人工作单位及职务:党派:民革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一级律师界别:民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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