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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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纳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名录管理,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

2、购代理业务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计分考核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镇江市、辖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在其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第二章执业规范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镇江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登记,登记成功后,方可获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专家抽取、信息发布等操作权限,代理镇江市政府采购业务。具体登记要求详见镇江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须有3名以上人员参加过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

3、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第六条代理机构自行负责网上登记信息维护,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网提交。第七条代理机构应按照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置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政府采购合同审核人以及履约验收人的职责权限,并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的决策和执行、职责分工、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监督和制约机制应当明确,并落实到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中。第八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独立办公场所。在

4、自有场所组织开标、评标的,应当具有录音录像、门禁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进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场交易。第九条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不得组织实施采购。属于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代理机构不得组织实施采购。第十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采购方式、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拟制、内审、审定”的流程,制订并落实采购文件编制内部审核制度,明确采

5、购文件编制中项目负责人、内审人和审定人职责。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在采购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强制或优先购买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评审优惠,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等。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审组织等采购工作,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同时落实采购人、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及采购人、评审专家相互之间记录职责履

6、行情况。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做好政府采购询问、质疑答复工作,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采购合同见证工作,协助采购人对采购合同进行网上备案、公告工作以及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音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一并存档。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回避规定。第十七

7、条代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安排代理人员年度及日常业务和素质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第三章计分考核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记分考核采取日常监管记分和专项检查记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第二十条记分分值按照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分为5分、10分、20分三档。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一)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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