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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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宁波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包括浙江省外的代理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管理交

2、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的)、在宁波市行政区划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机构类型包括:(一)在宁波市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本市代理机构)及其在各区县(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在宁波市外工商登记注册在宁波市执业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外地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6本规范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采购资金纳入宁波市各级地方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第三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以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和采购项目所属

3、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情况、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内控制度建设、代理的本级采购项目、业务培训、投诉举报处理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代理本级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及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代理的非本级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关联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信用记录和考核奖惩结果全

4、市共享。第二章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二章规定要求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名录登记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第五条16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应当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登记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代理机构针对代理采购工作所配置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能力。(一)在宁波市临时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临时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临时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

5、,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入职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组织采购活动的临时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二)在宁波市长期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长期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长期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入职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

6、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三)本市代理机构根据工商登记注册属地原则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名录登记,如果存在跨行政区划在宁波市各区县(市)执业的,应当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求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16项下,登记在该行政区划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入职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四)登记的工作人员不是代理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进

7、行说明,并在登记时间的下一个月补充上传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除外),否则该工作人员不能代表该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在名录登记中删除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五)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六)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在从业地区设立需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划进行机构备案等机构信息重复登记工作。(七)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经财政部门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而未按期按要求完善的,财政

8、部门有权关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第三章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规范规定的具体要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16(一)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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