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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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际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根源于其立法本身固有的六个问题。建议:修改量刑幅度、增加财产刑、完善法条表述、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关键词]巨额财产财产申报矛盾来源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渊源和犯罪趋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源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无法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因无法律规定而使罪犯逍遥法外的历史背景。从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开始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至今已经

2、有了二十年的司法实践历程。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仍然保留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是将原来的处罚规定略作修改,这就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95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本罪设

3、立的目的,在于阻止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非法财产的行为人由于被查处的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政清廉,并为惩治有关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提供基本依据和锐利武器。众所周知,个人财产来源有以下两条途径:(1)合法如利息、红利、继承、捐赠、劳动报酬等。(2)非法如贪污、受贿、侵占、洗钱、逃汇、诈骗、抢劫、抢夺、盗窃、走私、贩毒等。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只有合法与非法两种情况,既然不能说明是合法来源,则应推定为与职务有关的非法来源。来源不明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明知来源而不说

4、;一是因来源途径、次数过多或因记忆不清而无法说明。这两种情况均可以肯定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非法来源。设立本罪对于惩治腐败分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本罪呈现出了如下的特点和趋势:首先是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甚至近期的上千万元,其数额之巨大足以令人触目惊心。(责任编辑:admin)其次是关联犯罪比较突出,犯罪黑数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和审判的案件通常与贪污罪、受贿罪相伴,很少有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案的情况,多是贪污罪、贿赂罪的附产品。但

5、在理论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设立,就是因为其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不具有伴随性。再次就是犯罪主体的身份往往比较高。在查处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犯罪主体大都不与司法机关配合。他们对自己拥有的巨额财产要么胡言乱语,作虚假说明企图蒙混过关,要么完全闭口不谈,保持沉默,宁愿戴上一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帽子,也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难道他们不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吗?原来他们不仅是贪污受贿的能手,还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他们在钻法律的空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既是一个很好的挡箭牌,也是受到刑事追究时争相登陆的安

6、全岛,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际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未能很好体现立法的初衷。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司法的实际效果与立法的初衷相悖,根源主要不在于司法,而在于其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一)归类不当从本罪来看,一是在主体构成,法律规定要具有特定职务和身份的人才有条件实施。事实上只要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获得巨额财产;二是不仅要侵犯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而且还必须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一侵犯了侵犯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并有巨

7、额财产,则无法可追究,是口袋罪,只有在贪污、贿赂和其它犯罪行为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才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四是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对其它犯罪分子的放纵。从获取财产的犯罪手段来看,在政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及犯罪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为所欲为不择手段,大量聚敛钱财肆意挥霍,由此滋生黑社会势力和犯罪集团,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对这些因巨额财产来源难以查明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惩处。因此在刑法中,将此罪归类于贪污贿赂犯罪一章,有不当之处。(二)立案标准偏低第一,依有关司法解释,该罪立案标准为30万元,也就是说

8、,必须要具有30万元以上的来源不明财产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看,30万元以下的财产无法查明非法就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就笔者所在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市级检察院和所辖各县级院10多年来末办理一件单独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原因之一就在于该罪相对贪污受贿、挪用等其他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高出许多倍。第二,群众举报线索太笼统。没有贪污贿赂证据仅凭手中掌握的线索无法开展初查、侦查。从举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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