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与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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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单位)20091214(颁布时间)20100301(实施时间)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文号)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09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

2、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2月14日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市和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

3、疾人事业。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供养、抚养、托养、康复等机构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第七条 本市实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制度。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4、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登记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统筹,按照上一年度统计年鉴的人口数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落实投入经费,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康复经费投入,建立以社会康复为基础,医疗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网络,大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第九条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城镇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从救助资金中一次性足额代缴。第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5、在社区设立康复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残疾人康复场所,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第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智障、脑瘫、孤独症等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应当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足额拨付义

6、务教育经费。第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贴标准并免收住宿费。盲文翻译、手语翻译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建设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者设立相应数量的特殊教育班,满足残疾儿童和少年的就学需要。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中等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在职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专业,开展残疾人中等特殊教育。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贫困残疾(家庭

7、)大中专及高中生在校就读的专项资助。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千分之十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达到和超过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工作。第十八条 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

8、障金有地税部门依法征收,交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未足额缴纳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加收不得超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租借残疾人证件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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