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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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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四) 五国家悖论 上文讨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已经涉及近代以来国家在历次法律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那里,国家每每以一个单纯施动者的面目出现:它规划全局、制定法律、建立机构、培养人才、实施法律,领导和推动法律改革。但实际上,这个主导社会变革的国家本身也是被改造的对象。建立新国家和建立新法律从一开始就是同一历史事件的两面,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较表面上看到的更加复杂。 和法律现代化运动一样,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也是现代化过程的一部分,而对传统国家实行改造的要求,同样是源于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的内在紧张。换言之,在变化了的世界格局中,传统的国家模式和社会结构已不再
2、具有其固有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而必须加以改造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关于中国传统的国家模式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曾经有两种流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中国传统国家实行是专制统治(所谓"东方专制主义"),根据这种看法,君主以一己意志号令天下,国家对社会享有莫大权威,个人则无自由可言。61[61]与之相反,另一种看法认为,传统社会中国家的能力十分有限,个人并不直接生活在国家之下,也很少甚至完全不接触国家法律;社会秩序建立在礼俗、习惯和其他传统权威的基础上,个人实际上享有相当大的自由。62[62]这两种见解各有根据,但都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的确,中国历史上的君主并不为法律所限制,但那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为
3、所欲为。同样,传统国家不同于现代国家组织,它对于基层社会的统治实际是建立在一种间接控制的基础之上。而在另一方面,个人虽然并不经常直接面对"国家",但他们也不是生活在没有国家和不需要法律的"社会"之中。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助于上文曾经提到的法律现象来加以说明。 如前所述,传统的法律规则,与其说是人民的行为规范,不如说更象是发给国家官吏处罚罪行的指示。不仅如此,许多在现代法律里被视为基本和重要的事项,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或者付诸阙如,或者只有远非系统的规定。然而,这种情形并不一定表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截然分裂,相反,它可能表明传统的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着另一种结合方式,一种建立在国家与社会、法律与道
4、德、公域与私域之间无法明确界分基础上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的好处之一,是国家与社会直接分享同一种意识形态,法律的"不足"可以礼俗来补充,政治统治所需的成本可以降低到最小程度。63[63]但是,当中国在19世纪面临新的外部世界的挑战时,其原有社会结合方式中的长处立刻变成了短处。国家动员能力不足,社会凝聚力不够,财政税收制度不合理,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当时的中国无法有效地应对外部世界的压力和挑战,而人们一旦认识到这一点,国家制度和社会结构便不可避免地成为"改造"的对象。从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以及后来一系列政治变革与社会运动,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不曾中断的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努力。这种
5、努力不但包括根据现代模式建立一套新的国家机器,重新界定和划分国家职能,并且依据新的原则实行统治;而且包括调整和改造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国家意志有效地贯彻到基层社会,使国家能够对社会实行全面的监控和动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它还包括对个人的改造,包括建立新的效忠对象和确立新的合法权威。64[64]而在此过程中,现代法律制度的引进和建立,实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为国家所用 首先,新的国家必须根据法律进行统治,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基础不再是"天道",也不再与家族的血统和姓氏有关,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首先是宪法),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在这个意义上,新的法律是一种重要的合法性资源,它是
6、国家的新面孔。 其次,新的法律体系不但包含了新的概念、术语、范畴和分类,而且体现了一套新原则,一种新的秩序观与世界观。这种新的法律制度被认为出于人类发展的某个更高阶段,是人类文明史上取得的最新成就。因此,新的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资源,又是未来新社会的样板。 最后,新的法律还是一种垄断性资源,因为只有国家拥有创制和实施法律的权力,任何个人和私团体都不能分享这种权力。正是通过对法律的垄断,国家才可能将其意志贯彻到基层社会。在这一意义上,新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新武器。 现代法律所具有的这种多重含义,不仅令国家建设与法律建设从一开始就紧密结合在一起,而且使得国家在现代法律运动和法治事业中的地位变得微
7、妙和暧昧起来。一方面,国家在整个现代化过程中居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现代法律制度不但要靠国家来建立,而且它本身就是现代国家发展的一部分,国家权力渗入社会和把法律设施推行到基层,实际上可以看成是同一件事情;另一方面,宪政要求根据宪法组织国家,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法治的实现更要求限制专断的权力,保证个人自由,而这些要求又只能通过法律的实施加以实现。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国家甘愿牺牲其统治上的便利,而主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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